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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監人字第906198770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 目的: 台北市監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培養全能交通行政通才,實施職務 輪調,以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特 訂定本要點。
  • 二 輪調範圍: (一) 辦理車輛考檢驗業務人員。 (二) 辦理裁罰業務管理人員。 (三) 其他人員,如有業務需要,得依本要點辦理。 (四) 本處主管人員,依「台北市政府各所屬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 辦法」規定辦理。
  • 三 輪調任期: (一) 車輛考檢驗部分:三個月,採本處與分處互調方式。 (二) 裁罰業務部分:一年,採本處與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互調方式。
  • 四 辦理時間: 職期屆滿人員,由本處人事室會同業務單位主動檢討辦理,輪調生效 日期以每月一日為原則。
  • 五 輪調人數限制: (一) 車輛考檢驗部分:每三個月調動四分之三人員。 (二) 裁罰業務部分:每年調動二分之一編制內現職人員。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調任: (四) 業務特殊需要。 (五)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六) 因處理業務不當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七) 不適任現職有具體事蹟者。
  • 六 其他: (一) 曾參與輪調人員經考核成績優良者,於升遷考核時優先調升上一級 職缺或依其意願優先調整單位職缺。 (二) 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三) 參與輪調人員若有需要,應先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符業務需要 。
  • 七 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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