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要點依「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人事升遷改進作業要點」之規定 訂定之。
-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係指各區區長及各業務單位主管。
- 三 主管職期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或無適當職位 可資調任時,於連任屆滿後,報經核准者,得延長一年。連任或延長 職期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 四 因公奉派出國期間職期屆滿者,視為職期之延長。
- 五 區公所應於各主管職期屆滿三個月前,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 成績等項綜合考評,並參酌其個人意願,擬具調整意見,送由民政局 統一協調後報府核定,其職期調任之原則如次: (一) 成績特優者,調升本府各局處相關職系之高一職等主管或非主管職 務。 (二) 成績優良者,調任編制較大區之主管職務,或參酌其意願調任本府 各局處相關之同等級主管職務或高一職等之非主管職務。 (三) 成績中等者,調任其他區同等級主管職務。 (四) 成績較差者,調任編制較小區同等級主管職務。 前項成績之考評,參酌歷年地方自治工作檢查成績,區長由民政局 負責考評後協調人事處,擬具調整方案,報府核辦。各業務單位主 管,由區長負責考評,送由民政局協調人事處後,擬具調整方案, 報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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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15
臺北市各區公所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9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69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69)府人二字第44912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