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請假案件核辦權責表 本府核辦權責 府屬各級機關學校首長 核 辦 權 責 各級機關學校單位主管 核 辦 權 責 一、各局、處暨 直屬機關 ( 含區公所) 首長請假案 件。 二、各機關公務 人員延長病 假期滿應停 職或申請復 職之案件。 一、所屬機關學校首長請 假案件。 二、本機關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之請假案件。 三、本機關所屬人員超過 三日之請假案件。 四、各級學校教職員依各 級學校教職員請假之 相關規定辦理。 本單位所屬人員三日以 下之請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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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三字第85018338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