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院77.11.30臺七十七內字第三二三九二號函規定:「查各機關每年因公出國人數及 日期均過於浮濫,為杜浪費,嗣後此類出國案件,務請切實依照院頒『公教人員申請出 國案件審核要點』從嚴審核辦理」,本府各機關之出國計畫應就個案從嚴審核,以符上 開規定。
- 二、本府第四七八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為使出國考察達到學習他國之長,俾益市政建設 之目的,爾後各單位對出國申請案應澈底檢討嚴加審核並檢討其是否必要,必杜絕浮濫 。」
- 三、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或訓練)應為國內無同性質之進修,研究實習(或訓練)機 構或確屬設備不足,必須派赴國外者為限。
- 四、凡同一項目或性質相近項目,已經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者,其心得報告應提 供相互應用,在三年內,如無特殊需要者,不得再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學習、考察。
- 五、考察項目應切合業務需要,擬往考察國家或地區,應予適當考量,必須適合我國國情, 不得過於廣泛。
- 六、考察期限,單一項目單一國家者,其考察期間以一星期為限,考察二項以上,視行程需 要,酌予增加考察時間,比照往例,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天。
- 七、派遺出國考察人員,每一項目最多不得超過二人。
- 八、派遣出席國際會議者,應以邀請書為準,除會議議事規則對代表人數另有看定者外,以 派一人為限,組團者亦不超過三人為原則,並應注意對新人選之培植。
- 九、出席國際會議,擬順道考察者,除有特殊需要者外,一律不予同意。
- 十、派遣出席國際會議,如係個人應邀或未於會議中發表論文報告者,一律免議。
- 十一、年度出國計畫未事先於概算額度內編列者,一律不予同意。
- 十二、經核定出國日數均已包括全部程期在內,不另外加計往返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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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考字第100308439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