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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住字第8807849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88年9月21日起實施
  • 一、本案所需經費,先由本府撥付新臺幣二千六百萬元作為基金,交由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 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管理,在臺北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如有不敷,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基金孳息應轉入基金,除辦理貸款有關費用外,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
  • 二、本項急難貸款由住福會辦理貸辦案件之核定,臺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
  • 三、貸款人依規定申請後,憑住福會核定通知連同貸款借據及本人身分證、私章、向臺北銀 行市府分行(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一樓)辦理取款。
  • 四、臺北銀行照住福會核定貸款金額辦理貸放。
  • 五、自貸款之次月起,各機關學校應按月在貸款人薪給內扣繳攤還本息(償還明細表如附錄 ),並於當月十日前填具繳款書,彙送臺北銀行(市府分行或其他分行均可)「臺北市 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基金支票存款第一八三六-九帳號」。
  • 六、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事項除前述規定外,其餘均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
  • 七、貸款申請表及繳款書由住福會提供,各單位逕行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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