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核發員工補助電費,由總務單位主辦,主計、人事單 位協辦。
- 補助對象: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預算內之員工及經本府核定有案之約聘 ( 僱) 人員與核派有案之臨時編制人員為限。
- 補助金額 一 有眷員工:每人每月新台幣一五○元。 二 單身員工:每人每月新台幣八○元。
- 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或十六日以後離職者准交給補助電費,當月十六日 以後到職或十五日以前離職者,不予補助。
- 各機關學校補助電費之核發,一律以造冊印領方式辦理。
- 父母、配偶、子女同為公教員工,以請領一份為限,不得兼領、重領、但 分別居住者,不在此限。
- 補助電費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情事,應依法議處,並追繳已領之 補助電費。
- 市屬事業機構比照辦理 (市銀行除外) ,經費自行籌措。
- 本規定事項自六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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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四字第8708886600號函發布自87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