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各項活動時除依交通部訂定之「學校或團 體乘坐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各類 (項) 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 共同注意事項 (一) 交通工具方面: 1 車輛: (1) 租用車輛應選擇信譽良好之合法租車公司,並訂立契約包括 租車時間、行程、金額、罰則外,並登記租用車之廠牌、車 號、出廠年度、引擎號碼及營業執照號碼等。負責交涉車輛 人員於活動當日出發前並應確認車輛規格與所訂契約是否相 符,如有不符應依契約規定辦理或絡止契約。 (2) 車子應經監理單位安全檢查 (附記錄) 。 (3) 出發前應請遊覽公司出具有關車上燃料等系統裝置安全切結 書,否則負完全賠償之責。 (4) 檢查車上滅火器使用年限,有無放置危險物品及易燃物等。 (5) 會同管理人員及乘坐在安全門附近之同仁共同操作安全門之 開啟。 (6) 駕駛人員應素行良好,身心健康,足以保證行車安全,在駕 駛時不得抽菸、 嚼檳榔。 (7) 行車前講解消防器材、逃生設備之使用及示範安全門開啟。 (8) 應要求車輛辦理第三責任險。 2 飛機: (1) 請同仁仔細瞭解逃生裝備及示範,並遵守航空公司有關乘坐 飛機安全之規定。 (2) 機主若無解說安全設備人員,工作人員應協調空服人員請其 講解及示範。 3 輪船、遊艇或水上工具: (1) 應儘量避免乘坐,如有必要搭乘,須選擇經政府立案許可並 檢驗合格之客輪。 (2) 上船後向同仁講解消防器材,逃生設備及遵守船上有關規定 ,並檢查之。 4 火車: (1) 候車時避免靠近軌道,火車停妥後應依序快速上車。上車後 不可站立車門及頭手伸出車外。 (2) 向同仁講解遇危急狀況之緊急應變逃生示範。 (二) 住宿安全方面: 1 工作人員應先檢查住宿地點之安全,消防設備及安全 (緊急逃生 ) 通道是否標示明確,進住前需對旅館安全系統做完善說明,並 安排集中住宿。 2 女性同仁應避免單獨住宿及個別行動,並責成適當人員關注年長 、健康欠佳及女士等同仁安全。 3 領隊及工作人員應確實掌握同仁住宿之房間號碼、健康、行動安 全等情形,並保持密切聯繫。 (三) 應依規定辦理旅遊保險。 (四) 各機關平日應舉辦同仁急救訓練及遇緊急事故應變知識。 (五) 應選擇環境良好,合乎衛生之餐飲店,用餐時並避免提供酒類 (含 酒精) 飲料,尤應注意司機先生不可飲用。 (六) 避免舉辦具有危險性活動及夜間活動。 二 個別注意事項: (一) 登山健行湩動: 1 組隊登山健行,應以具有登山健行經驗者為領隊或嚮導,對於不 熟悉之山岳、路徑,應由有經驗之領隊、嚮導先行探勘路線、地 形,並繪製路線圖以供參考。事先應將登山地點、行進路線知會 本機關人事單位,俾於遭遇狀況時方便協助。 2 參加活動人員事前應注意自身體能狀況。並備妥裝備,如雨衣、 背包、乾糧、口哨、指北針、山刀、急救箱、收音機等,並隨時 注意收聽氣象報告。 3 舉辦活動時,領隊及工作人員應保持相互間聯繫,並隨時清點人 數,沿途不可拋棄廢棄物,以維自然景觀。 (二) 露營烤肉活動: 1 地點選擇應避免靠近河、溪岸邊或河川洩洪區,並於事前備妥各 種裝備及急救、照明等用具。 2 所攜帶之食物、飲水,應注意其時限性及保存法,以免因腐敗而 影響健康。 3 露營應攜帶防蛇藥物品施灑於營舍四週,如舉辦營火晚會應注意 營地安全,拔營時應回復景觀,確實熄滅火苗,並清查人數。 (三) 海岸及溪邊活動: 1 應有二人以上結伴而行,如有溯溪、泛舟活動,應特別告知親友 活動地區範圍、地點、及河流名稱。 2 垂釣時應注意海訊、河流狀況及備妥垂釣裝備、救生衣等,穿戴 齊全,並隨時收聽氣象報告,注意氣候變化。 3 本項活動地點須在政府登記檢查合格之場所活動,對政府宣告保 護之魚、鳥、植物等自然景觀,禁止捕捉、破壞。 4 在海水浴場泳浴應遵守浴場有關規定,並聽從救生員之指示。 (四) 國外休假旅遊: 1 應建立全隊間之團隊精神,相互照顧,並於行前說明會上介紹旅 遊國或地區之法令以及遭遇各種緊急狀況下應變之道。 2 慎選優良具有信譽之旅行社安排各項事宜,並辦妥保險。在國外 有關交通、住宿安全方面分述於后: (1) 租用車輛應選擇領用營業執照之正牌遊覽車。 (2) 責成旅行社導遊檢查遊覽車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行車間如有突發故障應立即檢修或更換車輛。 (3) 駕駛員應身心健康,以確保行車安全。 (4) 於行車前講解消防器材,逃生設備之使用及示範,並指定適當 人員處理應變事宜。 (5) 搭乘地鐵、船舶及飛機等應注意事項同本活動注意事項二。 (6) 應選擇四星級以上或同級飯店住宿,進住前須對旅館安全系統 做完善說明。 (7) 採集中住宿,對男、女同仁住宿房間安排採交錯方式安置,加 強保護女性同仁之安全。 (8) 各團員房間號碼其領隊、管理均應放置一份,領隊、管理之房 間應知會各團員,並逐間瞭解各團員適應況。 3 避免單獨行動,自由活動時宜以具有旅遊地語言能力、經驗者等 適當人員帶隊。 4 應注意服裝儀容之整齊,注意國際禮節,做好國民外交工作,並 蒐集有關旅遊國、地區資料,以作為業務及行政管理上之參考。 5 促請旅遊人員妥慎保管個人護照、證件及財務等,以免遭竊遺, 對活動期間旅遊安全及飲食衛生應特別注意。 (五) 員工自強活動及休假旅遊: 1 依本府工自強活動暨休假旅實施計畫辦理,採定點休閒方式,避 免因舟車勞頓,而失去休閒之意義。 2 應注意活動之品質,行程之安排、人員之安全,並於活動過程中 聘請醫護人員參加或備妥急救藥品。 (六) 各項球類活動: 1 舉辦各項球類活動應促請參加人員事先應做暖身運動,防範運動 傷害,於活動時聘請醫護人員或備妥有關藥品。 2 遵守活動規範,維護公共設施及環境整潔。
- 本府員工各社團、隊暨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各項活動除應遵守本注意事項 外,並應注意遵守各該社團、機關之有關規定。
-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本府各員工活動社團、隊、各機關應斟酌活動狀況 與性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 各項活動應有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事先安排權責分工,活動中如遇突發事 件,應即因應妥為處理。
- 活動後應檢討得失,函謝有關協助單位或人員,並將活動資料,支出經費 等彙整檢據核銷,各活動隊社、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活動,應以適合公務人 員之體能及普遍性為宜,並考慮各種活動設施之安全性。
- 各級學校辦理教職員工活動,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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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4-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四字第87047718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