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事作業 ,協助辦理本府以外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至本市服務,並增進人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 補充規定。
- 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時,除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 地區人事作業要點」規定,並應依據本補充規定確實協調辦理。
- 三、本府於每年八月底前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之欲請調至本市服務人員名冊分送各一級 機關為協調商調之參考。
- 四、各機關職務出缺,除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補外,應優先就欲請調至本市服務 之公務人員名冊內遴選適當人員調補。
- 五、各一級機關於接到本府函轉之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名冊後,應配合「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 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之授權範圍(即一般機關荐任第八職等以下人員,不含荐 任第六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主動與欲請調服務人員所在機關協商後,逕循商調作業程序 以對調服務或單向調動方式辦理並將協調結果於每個月十日連同人事異動統計表依附表 一、二之大小格式將賡續辦理情形統計報知本府,並於翌年五月十日前將總成果報知本 府;至荐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及荐任第六職等以上主管人員,由本府人事處主動就名冊 內符合資格人員進行協洽,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事作業要 點」規定七辦理。
- 六、本府各一級局處及直屬機關於每年六月廿日前將請調人員依式繕造名冊一式二份報府彙 辦。
- 七、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具體成績,列入每年績效查證考核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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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0593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