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充實工程人員設計與監工知能經驗,提昇工程施工品質。
- 二、實施輪調科室與對象 設計科、工務科、供應科副工程司(不含兼股長、工務所主任)以下之各級工程人員。
- 三、輪調方式 (一)職期以三年為原則,每年辦理輪調乙次,並由總隊長召集科室主管以上人員開會 審議。 (二)輪調以業務需要自願相互輪調者為優先,無自願輪調者,以未曾輪調且擔任現職 年資較久者之順序,由人事室自行作業輪調,除特殊原因,不得表示異議。 (三)輪調名冊由人事室調查後建立存檔,作為辦理依據。
- 四、考核與獎懲 (一)各科主管對輪調人員認為表現優良,且符合升遷資格者,應予優先考慮升遷。 (二)輪調人員如對新任工作認為與所學專長不符,各科應適當調整,務必事適其人, 如係表現消極不力,由其主管加強考核督導,於輪調滿一年,列舉具體事實再行 檢討。 (三)為激勵輪調士氣,有效充實工程人員設計、監工技能經驗,今後對正工程司之升 遷,應優先考慮曾經擔任設計及監工各達二年以上之人員。
- 五、本要點經報奉 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1067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