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機關 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並推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輪調人員: 輪調人員以消防安全責任區及實際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會審、會勘人員為限,但因 狀況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不在此限。
- 三、輪調職期:非主管人員以二年為限;主管人員以三年為限。
- 四、輪調作法: (一)消防責任區或安檢人員在同一地區(職務)服務屆滿輪調期限者,應實施職務輪 調,但服務成績欠佳或因其他業(勤)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者,得隨時調 整。 (二)消防責任區或安檢人員因考核成績欠佳調任者,四年內不得調回原服務地區(職 務)。
- 五、輪調配合措施: 輪調人員若暫以支援方式,則依本局調派支援規定辦理調派支援手續。
- 六、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
- 七、參與輪調人員如有需要,應先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符業務需要。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4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二字第85044187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