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增進人員職務歷練並培育 人才,熟悉機關業務狀況,以提昇行政效能,強化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 二 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凡合於本要點所定 職務輪調人員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 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局各科室間之輪調。輪調範圍為九職等 (不含主管) 以下,除不實施輪調者外,凡於同一科室同一職務連續 任職滿三年,均應實施輪調。但基於業務需要,於職期屆滿前專案簽 奉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 四 九職等以下主管人員之職期調任另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 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 五 左列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 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 機要人員。 (三) 育嬰假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職人員、受訓或國外 研修中已達三個月以上人員。 (四) 因業務性質特殊或無其他單位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供輪調,經專案簽 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六 會計、人事、政風人員由各該權責機關統籌辦理輪調事宜。
- 七 辦理職務輪調,應先就輪調人員品德、學識、才能、專長及服務成績 與調任意願綜合考量,再據以擬具輪調職務意見。如附職務輪調人員 名冊。
- 八 職務輪調於每年八月間辦理,輪調條件之認定之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 準。
- 九 每次輪調人數,以各機關合於輪調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合於輪調條 件而自願調離原單位者,得由機關優先考慮調職。
- 十 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
- 十一 參與輪調人員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利業務推展 。
- 十二 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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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08612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