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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10302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人員職務歷練 ,熟悉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 員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輪調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局暨與各工程處(含工務所)間之輪調。 (二)職務輪調應顧及輪論人員工作性質、能力、專長等情形,就局、工程處間實施職 務輪調。 (三)輪調職務限於九職等 (不含主管) 以下及聘僱人員,九職等主管以上不限名額由 局長核定。
  • 三、輪調人員 輪調人員以技術人員(限土木、機械、電力、電子職系、專長)為限,本局各技術單位 暨工程處輪調人員每年以二名為原則,惟經本局總工程司室評估人力剩餘之單位(含工 程處)或業務需要其他職系專長時,不在此限。
  • 四、不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一)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在單位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人員。 (三)育嬰假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職人員、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 上人員。 (四)其他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五、輪調作法 (一)凡九職等 (不含主管)以下及約聘僱職務出缺,工程處部分每年度 (以會計年度 為準)至少應有二職缺,由本局參與職務輪調者調任,本局部分應相對控留缺額 ,由工程處參與輪調人員調任;至於工程處間調任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本局暨各工程處人事室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二名參與輪調人員之名單, 各工程處部分由各該處人事室彙整,並經處長批示後報局,再由本局人事室彙總 ,簽請局長核定,核定後名單適用一年(以會計年度為準)分送各欲輪調單位, 提送各人事甄審委員會遇缺予以補實或轉聘僱,若無相當職缺可資容納,則暫以 支援方式辦理。
  • 六、輪調職期 以三年為限,惟該限期僅適用辦理工程設計、發包、監造等事項人員。
  • 七、輪調配合措施 (一)曾參與輪調人員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原單位職缺優先考量。 (二)輪調人員若暫以支援方式,則依「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實施人力相互支援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 八、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
  • 九、參與輪調人員若有需要,應先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符業務需要。
  • 十、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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