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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08885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 (一)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所屬人員職務歷練,熟稔機關業 務發展,培育人才,特實施職務輪調並訂定本要點。 (二)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範圍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輪調。
  • 二、輪調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為本處各單位內之輪調(不含人事、政風、會計人員), 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單位間輪調,為辦理本府工務類機關跨局處職務輪調作業, 工程類人員應配合該作業輪調。 (二)職務輪調職務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任現職連續滿三年: 1.工程類、總務、經手財務、發包人員應實施輪調。 2.工程類跨局處人員由單位主管提送建議名冊奉核定後參與輪調。 3.一般行政類人員得視業務需要輪調。
  • 三、不實施輪調人員 (一)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育嬰假、延長病假未銷假、留職停薪未復職、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上人員。 (三)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可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四、輪調作法 (一)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由本處人事室提出應參與輪調人員名單供單位主管參考,如 有跨科、室、中心之輪調請該單位主管提名冊送人事室提報本處人事甄審委員會 審議,作為建議名冊陳處長核定,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經核定實施輪調人員應於一個月內交接業務完成。
  • 五、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
  • 六、參與輪調人員視業務需要,得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
  • 七、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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