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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二字第85044187號函准予備查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人才培育及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各 單位業務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 二、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原則實施,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員,均 應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局各單位(科、室、組、隊、廠、場)間之職務輪調。
  • 四、左列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簡任官等人員。 (二)第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 (四)其他因業務需要或特殊狀況,暫時不宜實施職務輪調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職期調任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至第四款人員,應由人事室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報 局長核准不參加 次年之職務輪調。
  • 五、本局人事人員、政風人員、主計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由權責機關統籌辦理輪調事宜。
  • 六、凡合於左列各項各款條件,年齡未滿五十五歲者,均應依本要點實施職務輪調: (一)一般非主管人員: 1.薦任官等人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 2.委任官等人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 3.雇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在機關未修正組織法規,將雇員改 置為書記前)。 4.上述各款人員,每次輪調人數以本局合於輪調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外勤區隊人員: 1.外勤區隊隊隊長:每年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如因特殊狀況需要,則另個別調 派。 2.外勤區隊分隊長:每年輪調三分之一比例,採分隊及區隊互調方式。 3.外勤區隊巡查員:每年以調隊及分隊為原則輪調一次。 上述各款人員職務輪調由本局人事室會同業務單位主動檢討辦理。 (三)本局衛生稽查大隊環境公害稽查人員,由大隊研訂輪調規定報局核備。
  • 七、前點輪調人員,如符合調任條件者,可相互調任。
  • 八、合於輪調條件而自願調離原單位者,得由機關優先考慮調離或有職務出缺時,隨時調離 補缺。
  • 九、職務輪調每年於一月間辦理一次,職務輪調條件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 十、職務輪調之有關業務,由人事室統籌辦理。人事室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於辦理輪調前一 個月先行調查合於第六點所定條件人員及其意願,彙造清冊送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 簽請 局長核定。清冊格式如附表。
  • 十一、本要點經報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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