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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北市人管字第104306840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依據本處七十八年度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中心議題決議事項,暨會報中 部長、局長提示事項辦理。
  • 二、目的: (一)建立服務觀念,提昇人事服務品質。 (二)發揮主動服務精神,協助推動市政建設。 (三)培養公務倫理觀念,增進機關和諧團結。 (四)全力襄助首長,善盡人事幕僚職責。
  • 三、加強人事服務具體措施: (一)健全人事機構編制: 1.本處暨所屬各一級人事機構應隨時檢討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如檢附後確實 業務仍負荷繁重者,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員額移撥暨人手相 互支援作業注意事項」報處核備後實施員額移撥,達到人力相互支援之功能。 2.依規定應設置人事機構尚未設置之機關,各一級人事機構應儘速建議設置,業 務量確有增加,經查屬實,並有具體數據者,得配合機關修正組織編制時建議 增置員額,俾利人事業務正常運作。 (二)提高人事人員素質,貫徹新進人事人員遴用標準: 本處暨處屬人事機構職缺,除由高、普考試人事行政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外, 其由各級人事機構自行遴用者,應確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新進人員遴用 標準」儘量遴用學歷高年紀輕具有發展潛力人員,以提高人事人員素質。 (三)舉辦人事法規測驗: 為促使各級人事人員熟悉人事法令,正確處理人事業務善盡幕僚職責,適切協助 機關首長解決人事問題,為機關同仁提供更好的人事服務,每年應由本處負責辦 理一次人事法規測驗,並區分為主管人員及佐理人員兩類分別命題,由各一級人 事室主任負責監考,實施公開測驗,測驗成績予以公布,並通函各人事機構。成 績優良者公開表揚,成績不及格者除由各人事主管加強輔導外,並列人升遷考核 之參考,俾充實人事人員專業智能,提高人事服務品質。 (四)加強人事人員訓練講習: 為灌輸人事人員應有之服務觀念及正確做法,並培養服務熱忱,分別採取下列各 項措施,以強化訓練講習效果: 1.薦送本處暨所屬薦任第六至八職等人事人員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舉辦之八週 專業在職訓練。 2.辦理委任職人事人員在職訓練,由本處暨所屬各人事機構依分配名額薦送,每 年辦理一次。每期五十人受訓八週,受訓期間採集中住班方式,尤重生活輔導 ,以灌輸人事法令專業知識,配合時代需要,提高服務品質。 3.鼓勵未具專科以上學歷人事人員,踴躍報考空中行專、空中大學、大專夜間部 進修,以提高人事人員素質,強化人事服務陣容。 4.舉辦人事人員業務研討會──由本處負責辦理。 為灌輸人事服務觀念及工作方法,以塑造人事人員新形象,本處暨所屬全體人 事人員均應參加業務研討會,每星期一天至二天,區分人事主管與人事佐理人 員二部分,分期分批舉辦。 (五)加強宣導與溝通: 1.利用本處處務會報或本處三個月舉辦一次之人事主管會報或本處每年舉辦一次 之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以及處屬各一級人事室有附屬七個人事機構以上者每年 舉辦一次之人事業務會報時,各級人事主管應適切宣導人事服務觀念,以資惕 勉。 2.排訂人事主管業務報告: 本處處務會報時,指定處屬各一級人事機構人事室主任輸流到會中作人事業務 報告,所提問題主即解決,當場不能解決者,繼續研辦並列入管制至結案為止 。 (五)拔擢優秀人事主管: 為儲備優秀人事主管,除推薦人選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舉辦之薦任第九職等人 事主管甄審外,本處並辦理薦任第七至八職等人事主管甄審,錄取者報請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列冊候用,遇有職務出缺均由甄審合格人員優先升任,並配合本府為 建立薦任股長級主管人員之培育訓練,薦任擬升任股長人選,增進其領導管理能 力,以適應市政建設發展之需要。 (六)切實報行人事主管職期輪調:凡處屬薦任第七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不包括人事管 理員)均應實施職期輪調,由本處於每年十二月份統一檢討,任期屆滿皆請各機 關首長填列考核意見,如服務成績優良,並基於業務需要,三年一任,期滿得連 任一次,服務滿二任者,得特准延長一年。 凡工作不力、績效不彰或人地不宜之人事主管得隨時調整之。 (七)嚴密平時考核,加強重獎重懲: 1.加強人事業務績效考核: 本處對各一級人事機構績效考核項目,增列「加強人事服務執行情形」為重點 工作。 2.加強業務輔導: 本處對所屬各人事機構,得隨時抽查人事人員服務態度並不定期指派視察赴各 基層人事單位溝通觀念,如發現問題並設法協助輔導解決。 3.處屬各一級人事機構對不適任現職人員應就其具體事實依「行政 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處理要點」辦理。 4.設置人事人員意見箱,建立申訴管道: 處屬人事人員如對人事業務有創新作法及應興革之建議,或有必要申訴之事項 ,可敘明服務單位、職稱、姓名逕寄本處人事服務信箱(匿名信件不受理), 由本處人事甄審委員會作適切之處理。 5.選拔績優人事人員,公開表揚,以激勵士氣: 本處所屬人事人員服務人事工作滿五年以上,其中三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二年 列乙等以上符合選拔表揚條件經各一級人事機構保薦,由本處績優人事人員評 審委員會負責審慎評議,簽陳處長核定後於本處每年舉行之擴大人事主管會報 公開表揚並領獎,以資激勵。 (八)選定年度業務考核績優人事機構聯合舉辦資料展示觀摩: 為激勵績優人事機構精益求精,並促使人事機構間之相互學習,見賢思齊,俾使 處屬各人事機構之業務績效普遍提高。每年舉辦一次績優業務觀摩。 (九)處長紂見傑出人事人員暨新調職人事主管: 1.凡承辦人事業務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者,或善行義舉有傑出表現者,或其他足 資為表率楷模之優良事蹟者,由處長親自約見予以嘉勉。 2.人事管理員以上主管人員,職務異動一周內由處長親目約見,除期勉各級人事 主管要善盡職責外,並要求每人於到職一個月內必須提報該機關人事業務報告 送處長核閱,以促使人事主管同仁以最短時,間內了解全盤業務,做好人事服 務工作。
  • 四、加強人事服務應行實施要項: (一)適時建議修正不合時宜法令: 人事法令如有不合時宜或執行時窒礙難行者,應建議修正,以爭取公務人員權益 或維護其權利。 (二)編印人事人員服務手冊: 由本處統一編印人事人員服務手冊,提供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參考,作為人事 業務處理準據,以推薦人事服務成效。 (三)宣導人事法令: 1.利用各種集會對本機關同仁講解人事法令,加強溝通,促進瞭解。 2.重要人事法令規定,尤其與機關同仁權益相關者,人事機構應轉知業務單位, 或影印原件於公布欄內公告週知,在推行重要措施時,應利用集會加強溝通, 使同仁確實瞭解人事法令規定,以利政令推行。 (四)有關當事人權益事項應主動通知辦理: 機關同仁如合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等各項補助、福利互助補助及請領或有 關公保、眷保規定應主動通知,提醒當事人並協助辦理,以維權益。 (五)協助解決銓審有關問題: 1.機關同仁因證件疏漏,職系不符或年資可否採計等,在銓審上所產生之問題, 人事單位應在適法範圍內儘量以最快的方式設法協助解決。 2.為防範銓審結果可能產生之問題,有關人員調(轉)任、升任、退休等人事命 令所載生效日期,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為當事人做最有利之考量。 (六)協助待退同仁分析擇領退休金之利弊: 人事單位應適時主動訪談本機關待退人員,就其個人條件,分析擇領一次退休金 或月退休金之利弊,供待退同仁選擇參考。 (七)協助辦理出國申請手續: 機關同仁因公出國、觀光、探親(赴大陸探親僅限學校教職員)各種申辦手續甚 為繁瑣,人事單位應詳為解說有關作業程序暨規定,並協助申辦有關出入境證件 。 (八)適時獎勵或慰勉機關同仁: 1.機關同仁如有足以獎勵表揚之優良事蹟,人事單位應主動簽報首長予以適度之 獎勉或於集會中公開表揚。 2.機關同仁如有重病、災害或家庭變故,人事單位應主動簽報首長予以慰問、探 訪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九)新進同仁輔導: 1..洽會計單位協助新進同仁預借當月薪津。 2.介紹認識本機關環境。 3.輔導協助解決生活上(如食、住)及工作上有關問題。 (十)輔導機關同仁參加考試: 本機關同仁有意參加高、普、特考者,可洽請本機關或其他機關考試及格人員借 重其智能及考試經驗定期輔導本機關同仁準備考試,以取得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 。 (十一)迅速辦理同仁申辦案件: 機關同仁申辦案件,如請發在職證明書、各項補助等應當日迅即辦理,如當日 未有結果,至少每隔三天向申請人說明辦理情形。 (十二)職務出缺或請示案件應限期派補、簽覆: 1.人事人員職務出缺,各一級人事機構應依府頒「升遷考核執行要點」及本處 暨所屬人事人員「升遷獎懲評審作業要點」規定,速將遞補人選報處核辦, 本處承辦同仁應於文到一星期內簽陳處長核定發布,如遇有退休人員職缺, 其接替人選亦應先行作業,以免職務久懸,影響人事服務品質。 2.本處暨處屬各級人事機構對同仁請示案件應即予處理,如非權責範圍所能解 決者,亦應於一星期內建議上級主管機關或中央權責單位釋示,以免延宕時 效影響同仁權益並失去請示意義。 3.各級人事機構對本機關人員升遷應依據府頒「升遷考核執行要點」規定確實 辦理,並檢齊有關證件以利核派。其因業務需要,需向府外機關商調人員時 ,應隨案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及有關證件影本,俟徵獲原任機關同意時 ,本處當逕行簽請核派俾爭取時效。 4.對現職人員參加高、普、特考錄取(僱員取得較高學歷)或考績升等,取得 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人事人員應主動協助辦理提敘或改派。
  •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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