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訂頒「加強行政機關人才延攬培育與運用方案」訂定之。
- 貳、目的 甄拔優秀幹部儲備主管人員、建立候選名冊,用期開拓人才來源,以為市政建設之用。
- 參、培育 培育重在精選學能俱優,具有發展潛力人員,予以有計畫的長期歷練,造就人才,儲備 優秀幹部。 一、培育範圍: (一)培育適任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十一職等首長、副首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候選人 。 (二)培育適任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十職等首長、副首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候選人。 (三)培育適任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九職等首長、副首長、科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候 選人。 二、遴選條件: 擬列入各培育範圍之人選,須符合左列各項條件:三、凡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培育: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科刑判決確定者。 (二)最近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五年內,曾依考績法規定受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三年內,曾依考績法規定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 (五)最近三年內,曾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 四、計畫培育: (一)訓練進修: 1.各機關除依行政院訂頒之訓練作業準則規定,按培育人員經歷發展或職務 升遷之需要,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或有關訓練機構,施予有計畫之訓 練外,並得優先選送參加專業及領導知能訓練。 2.各機關應將培育人員列入左列各項進修、研習、考察之優先對象: (1)國內較長期之進修、研習。 (2)選派出國考察或研習。如培育人員外國語文能力未達要求標準者,可事 先參加語言密集訓練。 (3)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公費之學科選讀。 (二)職務歷練: 1.凡納入培育計畫人員,視其經歷發展需要,調任所需培育之職務或性質相 近之職位,以資廣泛歷練,增進發展潛力。 2.培育人員之職務歷練,著重其擬培育職務所需專門知能之完整經歷,並得 循機關編制之職稱、職等調任之。培育人員在職務歷練期間,如擔任主管 職位;應按照本府訂頒之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或有關規定,辦理職務或 職期輪調。 3.升遷:已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資績較優之培育人員,應列入候選名冊,於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職務出缺時,優先升任。 五、培育作業與管理: (一)保薦: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符合培育條件之 現職人員(各區公所區長由民政局局長保薦),填送培育人員保薦表二份( 如附表一)報府核辦。 (二)評審:各機關向本府保薦之培育人員,由人事處依業務性質與主管人力需求 狀況,並依據各培育範圍遴選條件,綜合審查培育人選,並依規定辦理人事 查核。 (三)建立培育名冊:前款擬培育人選,由人事處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依培育範圍 建立培育名冊(如附表二),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作為計畫培育之依據。 (四)管理: 1.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並於必要時不定期對培育人員予以考核, 如認為有不適繼續培育者,應即報府註銷列冊。 2.各一級機關擬增列之培育人員,應依上述保薦作業程序報府核辦。
\ 範 資\圍 格 \ \ 條 項\件 目 \ 培育適任本府暨所屬機 關十一職等首長、副首 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候 選人。 培育適任本府暨所屬機 關十職等首長,副首長 或其他相當職務之候選 人。 培育適任本府暨所屬機 關九職等首長、副首長 、科長或其他相當職務 之候選人。 備 考 共 同 條 件 考 試 或 學 歷 高考或其他相當之特考及格,或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 學位以上者。 考 績 最近五年考績(成),其中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領 導 與 協 調 能 力 具有各該培育範圍職位之領導與協調能力。 年 齡 五十五歲以下 五十歲以下 四十五歲以下 特 別 條 件 資 歷 現任本府暨所屬機關職 務一年以上具有左列資 格之一者: 1.曾任十職等或其他相 當職務二年以上。 2.曾任九職等首、副首 長、科長或其他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 3.曾任九職等非主管或 其他相當職務五年以 上。 現任本府暨所屬機關職 務一年以上具有左列資 格之一者: 1.曾任九職等或其他相 當職務二年以上。 2.曾任八職等主管或其 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 3.曾任八職等非主管或 其他相當職務五年以 上。 現任本府暨所屬機關職 務一年以上具有左列資 格之一者: 1.曾任八職等或其他相 當職務二年以上。 2.曾任七職等主管或其 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 3.曾任七職等非主管或 其他相當職務五年以 上。 - 肆、候選:發掘現有適任人員,以供各級首長遴用。 一、候選範圍: (一)候選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十一職等之首長、副首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職位。 (二)候選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十職等之首長、副首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職位。 (三)候選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之首長、副首長、科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之職位 。 二、候選類別:三、候用人選: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凡具有侯選範圍與侯選範圍與侯選類別所 列該職等職位法定任用資格,並符合侯選標準者,均得列為侯用人選。 四、候選標準:
類 別 適 任 職 位 普通行政 一般行政管理、兵役行政、社會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制、勞 工行政、新聞行政、員工訓練、公共關係等職位。 財 政 財稅、金融、會計、統等職位。 教 育 一般教育行政、社會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圖書管理、教養感化職位。 衛 生 衛生行政、醫藥等職位。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交通行政、企業管理、農林、畜牧、 漁業、地政、路政、觀光等職位。 建設工程 土木工程、衛生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等職 位。 五、凡有本計畫參、三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候選。 六、遴薦與評審: (一)各一級機關應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候用人選(各區公所區長由民政局局 長遴薦),於每年五月底前填送候選人建議表二份,(如附表三)報府核辦 。 (二)各機關遴薦之候選人,由人事處先行審查後,就符合候選標準者,依規定辦 理人事查核。 (三)由人事處簽奉市長核可後,依候選範圍及類別,分別建立候選名冊(如附表 四),呈市長作為遴員之參考,並轉發各一級機關首長存供選用之參考。 七、運用: (一)各機關遇有候選範圍之職位出缺,應儘先就候選名冊所列候選人中選任,並 於報府核派時,於任免請示單中註明。 (二)候選名冊有效期間一年,期滿未予遴用者,應由原建議候選機關於每年五月 底前,併同重新檢討報府核辦。列冊候選期間,如認為有不適繼續列冊候選 者,應即報府註銷列冊。項 目 標 準 本項最 高配分 說 明 機 關 甄 審 評 分 部 分 工 作 任事主動負責、勤勉合作、研究創造;並 能把握時效,有條不紊、精確妥善。 35 一、由各機關之甄審委 員負責評審其工作 、品德、學識、才 能等四項目(最高 分為八十分)完成 初評後,送由首長 綜合考評後決定候 選人。 二、本標準最高分為一 百分,如評分結果 不滿八十分者,不 予列入候選。 品 德 忠誠廉正、敦厚謙和。 25 學 識 學驗豐富、見解正確。 10 才 能 表達清晰、體力強健、作事實踐力行,具 有領導才能。 10 首長 綜合 考評 由機關首長依候選職位需要及候選人服務 情形、專長才能、發展潛力、領導統御等 因素,檢討作綜合評分。 20 - 伍、其他 一、各機關第八職等(含相當職位)以下人員之培育,得參照本計畫辦理。 二、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主管人員之培育候選,除另有規定外,得參照本計畫辦 理。
- 陸、由人事處定期實施績效評估,並隨時發掘問題,謀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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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任字第10131466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