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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5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75)府人三字第137401號函訂頒
  • 一、依據:遵照行政院75.09.11臺七十五人政參字第三0七八六號函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 關公務人員知能補充訓練實施要點」辦理。
  • 二、訓練目的: (一)傳授業務有關之新學識、新技術或親歡念,以促進業務革新、進步。 (二)溝通政府新頒有關業務之法令規章及作業之原理原則與方法程序等;以利各項改 進措施之推行。 (三)增進一般性學能、更新觀念作風,以適應時代環境變遷需要。
  • 三、訓練區分及對象: (一)專業性知能補充訓練:以各機關中高階層管理人員為主要對象。 (二)業務性知能補充訓練:以各機關負責推行或需適用新法規之人員為對象。 (三)一般性知能補充訓練:以學校畢業十年以上,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訓練之人員為 對象。
  • 四、訓練權責及方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據業務特性,採取下列措施: 1.辦理專題演講討論會:聘請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或企業界經營著有績效之專家 ,或曾派赴國外研習之同仁,就國內外學術新知、個人研究成果、經營理念, 作專題演講或報告,時間為二小時以上至一天。 2.辦理業務研討會:不定期召集機關同仁就業務上有關問題,例如如何簡化法令 、縮短作業程序,改進作業方法、提高行政效率,舉行業務研討會共同討論, 集思廣益。 3.舉辦法規測驗:就業務上適用之法令及新頒法規,每年定期實施測驗,分別由 主管人員命題,以促使同仁研讀法令,加深法令之熟悉與瞭解。 4.辦理專書研讀座談會及心得寫作競賽:選擇具有參考價值之著作,或配合「全 國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注意事頁」每年所選定之專書,由各機關視經費情形酌量 購發同仁研讀,利用各重集會時間舉行座談,研討其內容,及指定人員提出心 得報告,並依規定舉辦心得寫作競賽,擇優予以獎勵。 5.辦理短期講習:配合新頒法令或重大業務之執行,使參與人員熟悉法令內容、 操作方法、勤務範圍,各機關應自行舉辦或協調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舉辦短 期講習或業務演練操作,如「新制營業稅講習」、「新制人事法令講習」.... ..等,其時間為半天以上,一週以內。 (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1.辦理專題講座:聘請學者、專家傳授新觀念、新知識,或介紹國內外學術機構 、個人最新研究成果。聽講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第八職等主管及第九職等以 上(含相當職位)人員,其時間為二小時至一天。 2.開辦短期講習班次: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訓練需求,辦理短期講習,聘請專家 學者及具有實務經驗人員傳授新知識、新技術或講解新法令、新業務,其時間 在半天以上,一週以內。 3.在其他訓練班次內,列入知能補充課程施教。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工訓練中心、臺北市銀行行員訓練委員會及本市公共汽車管 理處職工訓練班應比照前項方式辦理。
  • 五、訓練經費: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在各訓練及各機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六、執行與考核:各機關及各訓練機構應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知能補充訓練 實施要點」及本計畫之規定,列為年度重要工作,積極規劃實施,並納入年度訓練計畫 辦理,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將年度辦理情形及成果,填具「辦理知能補充訓練情形及成果 陳報表三份報府(格式如附件,二級以下機關由主管之一級機關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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