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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三字第097301349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市長於本(七十六)年九月七日聽取本府主計處、人事處、人事處(二)及公務 人員訓練中心等機關市政工作簡報中指示:「公務人員訓練計畫,應仿效軍事教育體系 ,實施階層訓練,如股長、科長之培訓,並研究建立訓練與升遷配合之制度。」
  • 二、目的:為建立各機關薦任股(課)長級主管人員之培育訓練制度,增進其領導管理能力 ,並使訓練與升遷相互配合,以適應市政建設發展之需要。
  • 三、訓練對象:各機關應就具有擬任股長級法定任用資格之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其思想純正 、品德優良具有領導才能與發展潛力者,依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 核執行要點」規定,擇優薦訓,其名額由本府視業務需要訂定之。
  • 四、課程: (一)普通課程:以陶冶品德節操、堅定五大信念、激發愛國情操、服務意識等有關課 程。 (二)專業課程:以灌輸領導統御、協調溝通方法、市政經營理念、提高行政規劃能力 及作業水準等有關課程。 前項課程由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排,專業課程中,應排列實習課程,以求理論與實務並 重。(附課程參考表)
  • 五、期限:十週,全天住班上課,由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列入年度訓練班次辦理。
  • 六、人數:每班以三十人為原則。
  • 七、考核:分為期中及期未兩階段實施考核: (一)學科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包括測驗、研討、實務作業、心得報告及各項寫作等 ,測驗以筆試方式評之。 (二)平時考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包括思想、品德、言行、生活、請假、學習精神 、守法、守分、守密等表現。
  • 八、訓練成績與運用: (一)學科測驗成績全部及格,訓練成績達七0分為合格(平時考核成績不得低於七0 分),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發給合格證者,並由本府列冊分函各機關遇缺候 用。 (二)本機關遇有股長級職務出缺,除無列冊候用人員外,應優先遴用。其他機關亦得 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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