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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4-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78)府人四字第32694號函訂定全文4點
  • 壹 計畫依據 依行政院 78.04.29. 台七十八人政肆第一二一一三號函辦理。
  • 貳 計畫目的 為妥善辦理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工社) 繼續供應 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以安定其生活。
  • 參 計畫範圍 本計畫以有限責任台北市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以下簡 稱本市聯合社) 及各機關學校員工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之 相關事項為範圍,其他有關員工社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及其有關規定辦 理。
  • 肆 計畫內容 一 組織機關學校員工社 (一) 組織架構: 1 社會局、教育局、人事處、應輔導各機關學校合作社法及有關規 定組設員工社 (已設者無庸另行組織) 並參採左列方式辦理: (1)各機關學校均應單獨組織員工社為原則,如其人數過少,無法 單獨成立者,應以個人名義參加鄰近機關學校員工社為社員。 (2)同一辦公處所內 (例如辦公室相鄰或在同一棟建築物) 各機關 學校得聯合組設員工社。 (3)同一區之機關學校得聯合組員工社。 2 社會局、教育局等單位應輔導組設本市聯合社,各員工社得加入 本市聯合社,並依規定認繳股金,本市聯合社得加入全國聯合社 會為社員。 (二) 社員: 1 各機關學校員工、臨時人員、各級民意代表均得加入本機關學校 員工社為社員。 2 里長加入區公所員工社為社員。 (三) 資金來源: 1 各員工社由社員總繳股金,每一股至少新台幣六元,至多一五○ 元 (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認定,但同一機關學校員工社認定股金應 一致)。 2 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依規定對員工社酌予補助。 3 本府對本市聯合社 (供銷部) 開辦供應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業務 ,酌予一次補助開辦費。 二 建立供貨系統: (一) 進貨作業 為使員工社降低進貨成本,達到廉價及便利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 必需品之目的,採左列方式辦理: 1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教育部會同洽商全國聯合社統一辦理,各 員工社供售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之議價進貨事宜,以加強低 價進貨效果。 2 進貨品項,由各員工社向市聯合社申請,彙向全國聯合社申請進 貨,並由全國聯合社就貨品種類、數量等,洽妥廠商儘可能逕行 送達各員工社,或由本市聯合社為批供點,由廠商將貨品送達本 市聯合社先行庫存,再由各員工社前往取貨。 3 以上進貨方式,由各員工以定型化契約委託全國聯合社辦理所需 契約格式及內容,另行函發使用。 (二) 供貨品項與售價: 各員工社以供應公教員工生活必需品為原則,其售價由全國聯合社 統一進貨部分,比照軍人福利品價格供應。 (三) 營運費用: 各級合作社辦理公教員工生活必需品進貨供貨之各項行政管理費用 ,均在售價與進價之差價範圍內支付,並由市聯合社及全國聯合社 ,就其營運費用及預定盈餘扣除一定比率之後,就其餘部分,由各 員工社用以支應其營運費用、管理費用之支用標準,應併入供貨契 約予以明定,爾後自負盈虧之責。 (四) 供貨地點: 1 員工社應設立供銷部,置於機關學校範圍之內,聯合員工社應擇 定機關學校內部設供銷部,供應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 2 本市聯合社供銷部成立初期,暫設西藏路一二五巷十三號一處, 爾後如有適當場所再簽請增設。 (五) 供售對象: 1 員工社: (1)社員及其眷屬: (2)各員工社得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託代辦退休(職)員工及死亡員工 之遺族 (限配偶、父母及未成年之子女) 日常生活必需品供應 。 2 公教員工及其眷屬與前項第 (2)款人員得持證向本市聯合社或全 國聯合社設立之分社或供銷部直接購買貨品。 三 本市聯合社供銷部之設立: (一) 聯合社供銷部以原國防部福利總處設立本市西藏路軍公教福利品供 應中心為使用地。 (二) 有關供銷人員,為借重原有作業人員 (廿二人) 作業經驗,仍以原 有人員轉雇原則,聯合社得視營運狀況予以調整。 (三) 供銷部開辦與設備以現有器材,用品為止,視情況另行參購。 (四) 福利品供應中心場地續租租約,由本府主辦單位負責辦理轉換租約 。 (五) 本市聯合社及供銷部之運轉資金來源: 1.本府轉撥資金。 2.各機關學校依規認繳之股金: (1)每股股金為一五○元。 (2)認股比率: ①員工社社員五○人以下認繳十股,每超過五○人增加十股, 以此類推。 ②員工社除依規定認繳股金外,得自由增認股金,但不超過聯 合作社總股分百分之二十。 (六) 有關接收原福利品供應中心事宜,由輔導監督小組辦理。 四 輔導監督小組: 為順利推展各員工社及市聯合社業務,使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供 應有效正常運作,成立輔導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由左列單位分別指 派適當人員擔任。 (一) 秘書處、財政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主計處、人事處、人 事處 (二) 各一人組成,召集人請市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二) 輔導監督小組,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處理有關事務,如遇特殊 事故,得視情況臨時召集之。 (三) 市聯合社無銷部每月貨品盤存,輔導監督小組應派員會同抽查。 五 完成期限: (一) 輔導監督小組於七十八年七月卅一日前組設完成。 (二) 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各機關學校設立員工社,由社會局、教 育局、人事處輔導。 (三) 七十八年九月卅日前,應輔導完成本市聯合社之設立,由社會局、 教育局、財政局、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負責。 (四) 七十八年十月卅一日前完成供銷部移轉由輔導監督小組辦理,並於 十一月一日正式辦理供銷營運作業,供銷部房屋租約續訂由主辦單 位辦理。 (五) 本市聯合社供銷部週轉金撥付由財政局、主計處辦理,於七十八年 十一月十日前撥付一千萬元,餘一千萬元於七十九年元月十日前完 成撥付。 (六) 各機關學校員工社社員證,由全國合作社聯合社製發,預定於七十 八年十二月卅一日前辦理完成。 (七) 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本市公教員工生活必需碞由全國聯合社、市聯 合社供銷部及各機關學校員工社供應。 六 有關公教員工生活必需品限購貨品之管制及社員證之製發使用規定, 另行函知辦理。 七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核准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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