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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09530144800號函發布自9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員工值日,依本規定事項辦理。
  • 二、本處值日分平常與假日兩種。 前項假日指星期六下午、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或調整彈性放假日。
  • 三、本處值日室設總值日管、值日員: (一)平常日總值日官及值日員,由本處用戶服務中心值班人員兼任,並於每月二十五 日前排訂次月之值日表送人事室查考。總值日官之輪值表由人事室排訂。 (二)假日總值日官、值日員,除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淨水場人員及女性 同仁外,由本處八職等以上人員及服務中心人員當值,並依組織系統表之順序輪 派。 (三)營業分處依其需要,自訂輪值人員,但工作日及例假日輪值,每週不得超過一次 。
  • 四、總值日官之輪值人員,按組織系統表之單位順序如左: (一)處長室(二)主任秘書室(三)總工程司室(四)生產科(五)供水科(六)業 務科(七)企劃科(八)財務科(九)物料科(十)總務科(一一)資訊室(一二)勞 工安全衛生室(十三)會計室(十四)人事室(十五)職工訓練中心。
  • 五、輪值表由人事室、用戶服務中心及分處兼辦人事人員按月編排,陳核後印發輪值單位、 值日人員,並分送財務科、會計室、政風室、人事室及本處值日室。
  • 六、輪值人員,如因故無法於輪值日輪值者應於輪值日期之前,自行覓妥職務相當人員代理 ,並應填送「代理通知單」(附件一)經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室登記備查,不得事後補辦 請假。
  • 七、值日人員之職責: (一)兼任本處安全管制官,統一指揮、協調本處暨所屬各營業分處、淨水場、發電所 、駐衛警察隊、警衛室等單位之值日有關事宜,並應以電話作深夜查勤。 (二)緊急、突發事件之處理、連繫及報告。 (三)辦公時間外,應切實指導警衛人員,對本處範圍內、倉庫等重要設施場所,作深 夜及不定時巡察。 (四)辦公時間外,高級長官或來賓之招待,及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有關電話連繫、轉達、紀錄等事項。 (六)有關特別規定事項之督導處理。
  • 八、假日值日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為交接時間, 各分處視其業務需要另訂日間或夜間之交接時間。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仍應在原工 作崗位辦理原有職務工作,無論於辦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 情節之輕重,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 九、值日人員輪值補假規定如左(服務中心,兼值日人員不適用): (一)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調整彈性放假日全日擔任值日人員,准予一周內補 休一日半。各營業分處分三班輪值,每班准予一個月內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全日擔任值日人員准予一個月內補假一天。各營業分處分二班輪值,每班 准予一個月內補休半天。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應予補休人員確因公務繁忙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者,得簽准延長一個月。
  • 十、值日紀錄,應於每日上午九時交接後,由接班總值日官逕送人事室轉陳處長核閱。
  • 十一、值日員應在值日室膳宿,由本處供給。如因供給膳食不便而改發餐費時,用膳時間總 值日官及值日員不得同時離開。平常日(晚餐、早餐),例假日(午餐、晚餐、早餐 )。 前項餐費數目早餐費按員工每人十五元,午餐、晚餐費按員工每人三0元之標準支給 ,所需費用在本處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範圍內支給之。
  • 十二、值日人員津貼除餐費外,值日費比照臺北市政府值日人員津貼標準支給,各營業分處 比照支給。
  • 十三、值日室,應具有左列設備: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官之章。 (二)總值日官、值日員臂章各一個。 (三)手電筒壹支。 (四)內外線電話、各壹具。 (五)本處及臺北市政府等有關單位電話號碼表(含本處有關主管住址、電話)各壹 份。 (六)臺北市區地圖一份、各單位當月輪值表壹份。 (七)緊急通報系統表壹份。 (八)總值日工作紀錄(附件二)。 (九)其他有關設備(含桌、椅、床鋪、棉被、盥洗用品、文具等),由總務科經常 檢查。每日派工友清掃,保持整潔。
  • 十四、工程總隊參照本規定事項辦理。
  • 十五、本規定事項提勞資會議通過。
  • 十六、本規定事項經報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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