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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臺北自來水自事業處(91)北市水人字第0913016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8點條文
  •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企業化經營,激勵自來水從業人員工作士氣 ,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訂定 本實施要點。
  • 二、本處員工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二部分,獎金之總額以不超過薪給總額 四.六個月為限。
  • 三、考核獎金部分:   考核獎金包括員工年終考核(績)獎金及本處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處當 年度工作考核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工作考核 列乙等以下(含乙等)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一至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年度工作考核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一個月薪給總額 為限。年度工作考核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 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一)員工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下:   1.本處職員(含會計、人事、政風、派用、駐衛警察等人員)分別依照「臺灣地       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       。   2.本處編制內工員,依照本處工作規則之考核規定辦理。 (二)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員工年終考核(績)獎金之餘額按全體 員工薪給比例發給。
  •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由本年度達成之總盈餘,依員工貢獻程度計給。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 二.六個月薪給為限。 (二)績效獎金計算公式如下: 績效獎金=本年度決算盈餘 ×勞動成本佔營業支出比率×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即 : 績效獎金=本年度決算盈餘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本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本年度決算用人費)÷(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前 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 前項計算公式中之決算盈餘如因政策關係導致增損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發。但盈餘伸 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盈餘+-政策因素>=0),無盈餘或虧損年 度不發給績效獎金。
  • 五、當年度績效獎金以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盈餘為基準,並考量政策因素所導致之增減 盈餘後計算之,政策因素之項目及金額,本處應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期限報府核定。 前項政策因素認定之範圍如下: (一)非屬本處營運所獲致之增加盈餘金額如非員工貢獻部分,應減少決算盈餘。 (二)非屬本處營運所導致之減少盈餘金額,應增加決算盈餘。 (三)本處因執行政策性工作,配合施政措施或遭受重大災害而減少盈餘時,應增加決 算盈餘。 (四)本處應估算合理投資報酬率(以主要融資銀行臺北銀行當年度基本放款年利率為 標準),若因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未能適時反應成本調整水價,致減少盈餘,應增 加決算盈餘。績效獎金應在當年度決算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定後,一個月內 ,由本處將該年度預算與決算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述明原因並附參考表,報府核 定應發績效獎金總額。
  • 六、績效獎金發給除第八點規定外,下列人員依員工當年度在本處實際服務月數比例核發。 到離職月份任職十五日以上者以一個月計,未滿十五日者不計。 (一)現職人員。 (二)退休、資遣人員。 (三)辭職人員。 (四)留職停薪人員。 (五)因案停、休職(工)而復職(工)人員。 (六)應徵服兵役人員。 (七)在職死亡。
  • 七、績效獎金依核定總額與當年度最後月份員工薪給之比例核發,並依下列規定加發或減發 之。 (一)員工在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五日或請病假超過三十日者,其績效獎金依下列公式減 發: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事假日 數-5+病假日數-30)〕 (二)員工在當年度曾獲下列獎勵者,其績效獎金經本處審查小組審議奉處長核定後依 下列基準加發: 1.每記大功一次者(不含累計),加發百分之三。 2.每記功一次者(不含累計),加發百分之一。 (三)員工在當年度曾獲記過或曠職處分者,其績效獎金經本處審查小組審議奉處長核 定後依下列基準減發: 1.每記大過一次者(不含累計),減發百分之三。 2.每記過一次者(不含累計),減發百分之一。 3.每曠職一日者,減發百分之二(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如因曠職已按日減 發獎金,再因曠職受記過處分者,不再依前二目之規定減發獎金。
  • 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績效獎金: (一)年終考核(績)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 (三)因案免職、撤職或解僱者。
  • 九、本處經營績效考核奉核定後,由處長視各單位(含工程總隊)工作績效及對本處貢獻程 度,自績效獎金(二.六個月)中提撥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績優單位之團體獎金及績優個 人獎金,餘再按員工薪給計算核發。
  • 十、本處如未達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處長應負經營成敗責任。
  • 十一、本處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擔情形核算估計,編 列績效獎金預算。
  • 十二、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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