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處)及其所屬 機關(構)企業化經營,激勵自來水從業人員工作士氣,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依臺北 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水處員工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二個月之薪給 總額,績效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二點六個月之薪給總額。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水處當年度全體員工薪資決算數總額,除以十二個月之平均數。
- 三、水處考核獎金包括年終考核(績)獎金及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水處當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二個月為限;成績七 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點八個月為限;未滿七十五分者 ,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個月為限。 (一)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下: 1.水處職員(含派用、駐衛警察人員),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 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2.水處編制內工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二)工作獎金發給規定如下: 1.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年終考核(績)獎金之餘額計算之。 2.工作獎金之核發計算基準,按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核發。實際 工作月數比例及減發規定分別準用第九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 四、水處績效獎金之發給,應依據單位績效及個人貢獻,以型塑績效導向的組織文化,及激 勵員工之工作潛能。
- 五、水處績效獎金計算公式如下: 績效獎金=當年度決算盈餘×勞動成本佔營業支出比率×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經營績 效進步比率,即績效獎金=當年度決算盈餘×(當年度決算用人費÷當年度決算營業支 出)×〔(當年度決算營業收入÷當年度決算用人費)÷(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 前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漏水改善進步比率+水質進步比率+員工服務進步比 率」+員工創新進步比率+用戶滿意度進步比率)÷5〕 前項經營績效進步比率各因子計算公式如下: (一)漏水改善進步比率=前三年平均漏水率÷當年度漏水率。 (二)水質進步比率=當年度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百分比÷前三年平均出水水質符合 國家標準百分比。 (三)員工服務進步比率=當年度每員工服務用戶數÷前三年平均每員工服務用戶數。 (四)員工創新進步比率=當年度員工創新成績÷前三年員工創新平均成績。 (五)用戶滿意度進步比率=當年度用戶滿意度÷前三年平均用戶滿意度。
- 六、當年度決算盈餘以審計機關審定為基準,並考量政策因素所導致之增減盈餘後計算之。 但計算後無盈餘或虧損時,不發給績效獎金。 前項政策因素之項目及金額,水處應於決算審定後,報本府核定。其認定之範圍如下: (一)非屬水處營運所獲致之增加盈餘金額如非員工貢獻部分,應減列決算盈餘。 (二)非屬水處營運所導致之減少盈餘金額,應加計決算盈餘。 (三)水處因執行政策性工作,配合施政措施或遭受重大災害而減少盈餘時,應加計決 算盈餘。 (四)水處因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未能適時反應成本調整水價,致減少盈餘,應依據水價 計算公式設算合理水費收入,並將短收金額加計決算盈餘。
- 七、本府核定水處經營績效後,由水處處長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工作績效及貢獻程度 ,應自績效獎金中先提撥績優單位、團體及個人之獎金。 前項提撥比率,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 八、前點所稱績優單位,指經內部績效考核規定評定應受獎勵之水處編制單位;所稱績優團 體,指經內部規定評定應受獎勵之以個人身分為基礎組成之團體。所稱績優個人,指經 評定表現特殊或績效優異之個人。
- 九、水處員工之績效獎金,依各該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核發。到離職日未滿 整月者,以該月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但死亡當月以整月計。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績效獎金: (一)年終考核(績)列丙等。 (二)因案免職、撤職或解僱。 (三)全年無實際出勤。但基於業務所需之借調者,不在此限。
- 十、員工於當年度曾獲下列獎勵,其獎勵事由發生於任職水處期間且與水處工作相關者,績 效獎金依下列比率加發: (一)每記大功一次,加發百分之四點五。 (二)每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一點五。 員工在當年度曾獲記過或曠職處分,其處分事由發生於任職水處期間者,績效獎金依下 列比率減發: (一)每記大過一次,減發百分之四點五。 (二)每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一點五。 (三)每曠職一日,減發百分之二,不足一日按比例計算。 如因曠職已按日減發獎金且受記過處分者,不再依前二款之規定減發。
- 十一、績效獎金以第七點提撥後之金額為基準,計入前點增減事由後,按各該員工當年度薪 給總額之比例計之。
- 十二、員工依前點應得之績效獎金,如在當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五日或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 ,其績效獎金,應再依下列公式減發後計之: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事假日數- 5+病假日數-28)〕
- 十三、水處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擔情形核算估計,編 列經營績效獎金預算。
- 十四、本要點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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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四字第09913756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