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 政策,依各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第二點規定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外,餘由本府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 委員、都市發展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其主管歲計會計業務副處長二人暨由市長指派高 階人員兼任之。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收支原則之核議及其重要收支事項之檢討。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地方總預算收支平衡之檢討。 (五)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及其追加(減)預算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本委員會依市地方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
- 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委員召集該處副處長、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一、二科成員,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指派一人、人事處、財政局 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進行各機關歲入、歲 出一般性計畫之初審工作。但對於組織編制、技工工友員額、出版品計畫、車輛設備、 工程單價、研究計畫、出國計畫、資訊計畫、工程預算、志工義工服務工作計畫及局處 間整體計畫之整合等事項得於工作組下再設專案審查小組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會同相 關單位進行初審工作。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預算內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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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6531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