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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一字第0940504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 政策及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外,餘由另一位副市 長、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研考會)主任委員、主計處處長與其二位副處長及市長指派高階人員二人兼任之。
  • 三、本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四)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 項。 (五)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成效。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 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委員會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 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 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副處長、主任秘 書、專門委員及一、二科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及研考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 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委員會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出版品計畫、研 究發展計畫、工程單價、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及災害防救工作計畫,得 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考會、主計處、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就 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各機關修訂公共工程中程計畫,由本府研考會辦理複評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四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 初審或複評,並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委員會審查。
  • 六、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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