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統籌分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及審查協調各 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副市長一人為召集人:(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三)副秘書長。(四)財政局局長。(五)工務局局長。(六)主計 處處長。(七)人事處處長。(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 。(九)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二人。 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四)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五)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 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編製 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 委員及公務預算科、事業及特別預算科成員,會同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及研考會各 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會對於工程單價、新購、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 派遣人力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加班費、電腦相關計畫、出版品計畫、 研究發展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主計處、人事處、資訊處 、研考會及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研考會辦理複評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四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 初審或複評,並送請主計處彙提本會審查。
-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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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424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