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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管字第10930046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統籌分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及審查協調各 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市長、副市長三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三人、財政局局長、工務 局局長、地政局局長、資訊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二人兼任,並 由市長擔任召集人。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程序補行遴聘(派)之。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四)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五)本市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本會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市總預算編製注意 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相關概算及計畫等應先由權責機關於範圍內為初審,再由主計處 彙提各分組會議為複審,複審結果送請本會為最終核議。
  • 六、本會對於資訊計畫、工程單價、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 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 等,得設專案小組,分別由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考會、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民政局等機關,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 各機關概算,除前二項事項外,由主計處負責辦理初審。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 者,由各機關提送研考會辦理複評,並將複評結果提供主計處作為初審之參據。 前三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審或複 評。
  • 七、為辦理前點初審後之審查業務,應由主計處依業務性質陳請三位副市長搭配副秘書長各 成一組,以及秘書長一組,分別召開分組會議為複審。 除前點第一項初審結果應提交秘書長主持之會議為複審外,其餘初審結果應依業務性質 提交權管業務副市長主持之會議為複審。 前項複審結果由權責機關整理並由主計處彙整後,提送本會為最終核議。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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