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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297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 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及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四至十六人,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 長、工務局局長、地政局局長、資訊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 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與其他經核派 之人員兼任,並由市長指定(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程序補行聘(派)之。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四)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五)本市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 算案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本會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查會議。 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 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相關概算及計畫等應先由權責機關於範圍內為 初審,再由主計處彙提本會複審。
  • 六、本會對於資訊計畫、工程單價、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預算員 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重 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及購置 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等,得設專案小組,分別由資訊 局、主計處、人事處、研考會、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民政局、財政 局等機關,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 長官辦理初審。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 各機關概算,除前二項事項外,由主計處負責辦理初審。概算項目屬 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各機關提送研考會辦理複評,並將複評結果 提供主計處作為初審之參據。 前三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 間內完成初審或複評。
  •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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