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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1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088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物料採 購所訂規格之合理性,以防止訂定隱藏性綁標規格,特設物料採購規格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以送本府統一發包中心辦理發包物料採購案件之規格為審查範圍;其審議事項 如左: (一)所訂物料採購規格、品質、功能合理性之審議。 (二)所訂物料規格是否常用性,有無含糊不清及偏向某一、二家特定廠牌之審議。 (三)列舉規格、品質、價格相當之三種以上廠牌及型號之物料,有無符合本府所頒規 定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物料採購規格之審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成員: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委員兼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一人兼任; 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就本府參事、顧問中擇一派兼之,其餘委員除外聘 相關學者專家五人外,分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環保局、研 考會、秘書處、政風處、主計處、資訊中心等機關遴選高階人員派兼之。 (二)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本府主計處擔任並置幹事四人,負責議程彙集、通知、紀錄 等工作;本府統一發包中心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
  • 四、各機關應依本府規定期限預為規劃準備並於開標採購前,依規定格式填妥需求規格等相 關資料,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 五、本委員會審議會議於每年總預算案通過並公布後召開,原則每十五天定期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案件送審機關應列席詳加說明;審議之決議,送審機關應據以辦 理招標。
  • 七、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府統一發包中心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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