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審查本府總會計制度及各機關修 正(設計)之會計制度,特設臺北市政府會計制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除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召集人,主計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外 ,並延聘專家學者五至九人、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會計機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 府財政局各一人、本府主計處二人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規劃及研提會計制度審查方向與原則及作業程序。 (二)審查會計制度草案。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計處第二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幕僚 作業,並置幹事十八人,由本府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參與作業。
-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專家學者如於會前 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提供意見之會計制度(草案)總字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
- 六、本小組所需費用在本府主計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覈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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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150
臺北市政府會計制度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一字第85087909號函修正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