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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90003443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府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草案),特依 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會計制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除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召集人、主計處副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外,並延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 政局各一人、本府主計處三人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研提會計制度審查方向、原則及作業程序。 (二)審查會計制度草案。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小組之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幕僚作業 ,並置幹事十二人,由本府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參與作業。
  •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委員於會前提出書 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提供意見之會計制度(草案)總字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 六、本小組所需費用在本府主計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覈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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