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特別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其考核 獎懲範圍包括各單位預算機關與特別預算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 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暨盈虧或餘絀; 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核範圍: (一)債務還本支出。 (二)各項補助及捐助款。 (三)增撥特種基金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負擔其他政府配合款。 (六)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 三、各機關當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執行率、差距數及差距數百分 比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單位預算: 1.應執行數:當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2.實際執行數:當年度考核範圍決算數減權責發生數(均不含不列入考核經費之 執行數) 3.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二)附屬單位預算: 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 (1)應執行數:當年度考核範圍預算總額。 (2)實際執行數:當年度考核範圍決算數。 (3)差距數:應執行數減實際執行數。 (4)差距數百分比:差距數 ÷應執行數。 2.盈虧或餘絀: (1)應執行數:當年度預算數。 (2)實際執行數:當年度決算數。 (3)差距數:應執行數減實際執行數。 (4)差距數百分比:(差距數應 ÷應執行數)之絕對值。 (三)未辦決算之特別預算: 1.應執行數:資本支出計畫截至當年度止累計預算需求數(或累計分年預算數) 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2.實際執行數:當年度考核範圍決算數減權責發生數(均不含不列入考核經費之 執行數)。 3.執行率:實際執行數 ÷應執行數。
  • 四、各機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執行率、差距數及差距數百 分比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單位預算: 1.應執行數:以前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2.實際執行數:以前年度考核範圍保留數於當年度支付實現數(均不含不列入考 核經費之執行數)。 3.執行率:實際執行數 ÷應執行數。 (二)附屬單位預算: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 (1)應執行數:以前年度保留數。 (2)實際執行數:當年度實現支付數。 (3)差距數:應執行數減實際執行數。 (4)差距數百分比:差距數÷應執行數。 (三)已辦決算之特別預算: 1.應執行數:以前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2.實際執行數:以前年度考核範圍保留數於當年度支付實現數(均不含不列入考 核經費之執行數)。 3.執行率:實際執行數 ÷應執行數。
  • 五、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範圍 (一)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本機關所能掌握情事、 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及預算執行節餘,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機關 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不可控制因素」歸納範圍如左: 1.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 (1)非本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A.因市議會之決議,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B.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者 。 C.本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時間核發 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經相關權責機關提出說明者。 D.因市場狀況變化,非歸咎於本機關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E.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F.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均依規定辦理,惟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 商因素無法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G.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 進度落後者。 H.工程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致進 度落後者。 I.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 或未執行者。 (3)預算執行節餘者。 2.附屬單位預算: A.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 a.非本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A)因市議會之決議,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 B)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 者。 C)本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時間核 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惟須追究相關權責機關之責任。 D)因市場狀況變遷,非歸咎於本機關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 E)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均依規定辦理,惟因受他國政府、國外 廠商因素無法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F)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因無法事先預知,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致進度落後者。 G)工程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致 進度落後者。 H)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I)因民眾或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 或未執行者。 (3)預算執行節餘者。 B.盈虧或餘絀: (1)非本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A)因市場狀況變遷所產生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B)因配合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所產生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 C)因新會計原則之發布及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用會計 原則為佳所為之會計變動,而產生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D)因民眾抗爭、原料短缺所產生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E)出售土地預算因多次標售未決及為配合政府各機關需要、無償提供所需 土地,所產生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F)因外界捐贈或收回以前年度認列之費用或損失等所產生收益、成本及費 用之多或少。 G)受相關權責機關配合作業之影響,或補助案件因申貸人作業延遲或進度 落後,或補貼金額調整致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H)因相關營建工程及設備採購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致收益、成本及費 用之多或少。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所產生收益、成本及費用之多或少 。 (3)預算執行節餘者。
  • 六、考核程序 (一)各機關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據本要點陳報「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 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分別計算其執行率、差距數及差距 數百分比,依「不可控制因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擬具審查意見核轉本府彙辦。 (二)本府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由本府主 計處邀同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等機關初審後,簽報本府舉行專案會議審查, 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或單位提供說明。 (三)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經審核應予獎懲之首長,由本府主計處 依照本要點所訂標準,擬具獎懲額度經簽報市長核准後移請本府人事處發布獎懲 令。
  • 七、獎懲標準 (一)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 各機關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之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左列標準辦理。 1.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 標,產生預期效益,依左列標率獎勵: (1)應執行數未達五仟萬元之機關:依其事實酌予獎勵之。 (2)應執行數在五仟萬元以上未達一億五仟萬元之機關: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者嘉獎一次。 (3)應執行數在一億五仟萬元以上未達五億元之機關: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 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功一次。 (4)應執行數達五億元以上之機關: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未達分之八十五者嘉 獎一次,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記功一次,執行率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一大功。 2.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控制因素 外,應依左列標準懲處: (1)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二次。 (5)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記大過一次。 3.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依前項檢討懲 處外,其可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懲處該特定機關或代 辦機關相關人員。 4.各機關負責人為政務官者,其獎懲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嘉勉 或依規定核頒功績獎章,其預算執行績效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或追究政治責 任。 5.同一機關如執行不同預算個體(如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經 考核結果出現應獎及應懲,其獎懲可抵銷或累加,惟獎勵最高以記大功一次為 限,懲處最重以記大過一次為限。 (二)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 當年度、以前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與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 計畫與盈虧或餘絀三部分,各佔1╱3權重。計算公式為:執行差距百分比(當年 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與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差距數百分 比+以前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與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 差距數百分比+盈虧或餘絀差距數百分比) ÷3。 1.執行差距百分比未達百分之二十,且達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者,依下 列標準獎勵: (1)執行差距百分比達百分之十以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嘉獎一次。 (2)執行差距百分比未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記功一次。 (3)執行差距百分比未超過百分之五記大功一次。 2.執行差距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者,除不可控制因素外,應依下列標準懲處: (1)執行差距百分比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申誡一次。 (2)執行差距百分比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者,申誡二次。 (3)執行差距百分比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4)執行差距百分比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記過二次。 (5)執行差距百分比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記大過一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