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特別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構)或基金( 以下簡稱各機關);其考核範圍如下: (一)歲入部分包括各單位預算機關之全年度歲入預算。 但下列收入不列入考核範圍: 1.事前無法預期之收入,如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 2.非本府可掌控之收入,如補助收入、其他各級政府配合款收入等。 3.稅課收入,另案依稽徵工作考核要點辦理。 4.收支併列之收入項目。 5.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二)歲出部分包括各機關之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數。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核範 圍: 1.各項補助及捐助款。 2.增撥特種基金支出。 3.投資支出。 4.負擔其他政府配合款。 5.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附屬單位預算所列之補助及捐助款係用於各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或固定資產建設 、改良及擴充(或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者,應列入各受補助及捐助機關之考核範 圍。 (三)中央補助款部分係指各機關當年度接受中央各部會核定之補助經費資本支出部分 ,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
- 三、各機關列入考核範圍之預算執行結果,其實際執行數、節餘款及執行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歲入部分 1.應執行數:考核範圍之金額。 2.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在本年度內之收入實現數。 3.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二)歲出部分 1.應執行數:考核範圍之金額。 2.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在本年度內實付數及應付歲出款。 3.節餘款: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理保留者(不含計畫 停辦、裁併及緊縮且未奉本府核准者)。 4.執行率:(實際執行數+節餘款)÷應執行數。 (三)中央補助款部分 1.應執行數:考核範圍之金額。 2.實際執行數:截至本年度止考核範圍累計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歲出款。 3.節餘款:應執行數執行結果之賸餘。 4.執行率:(實際執行數+節餘款)÷應執行數。
-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範圍 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 (一)歲入部分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 ,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各該機關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歲出及中央補助款部分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或中央補助款,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 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及預算執行節餘,其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 不可歸責於各該機關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不可控制因素之範圍 (一)歲入部分 下列經主辦機關確實檢討,採行必要且積極作為並有具體事實證明文件者,始予 採認為非屬本機關所能掌握之事項: 1.雖受民意機關之決議或相關法案審議之影響,但經相關機關努力溝通協調仍無 法順利通過,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2.雖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廢止,經相關機關積極努力仍告無效,須調 整原計畫,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3.雖因市場狀況變遷,但經相關機關積極努力化解,仍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二)歲出及中央補助款部分 下列經主辦機關確實檢討,採行必要且積極作為並有具體事實證明文件者,始予 採認為非屬本機關所能掌握之事項: 1.雖受民意機關之決議或相關法案審議之影響,但經相關機關努力溝通協調仍無 法順利通過,致編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雖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但經 相關機關積極陳復、努力化解仍告無效,致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繼續 協調解決紛爭,影響預算進度落後者。 3.雖因市場狀況變遷,多次招標未決,但經主辦機關重新檢討預算金額或採取其 他採購方式如合併發包等,仍影響預算進度落後者、或附屬單位預算決標單價 未達一萬元,由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或購建固定資產)轉列成本與費用 者。 4.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雖因收入短收,但經主辦機關研議調整費率、加強行銷 仍無起色,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5.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均依規定積極辦理,惟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 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工程施工期間雖因非本府之機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但經主辦機 關依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作業,且從旁協助並積極催辦,仍影響預算進度者。 7.雖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但經主辦機關積極協調並從旁給與承商協助 ,仍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8.中央補助款之計畫經主辦機關積極洽辦惟其核定時程仍晚,致影響計畫執行進 度者。 9.工程主辦機關先期招標及規劃作業設想周詳且積極協調廠商進場施工,惟仍發 生履約爭議,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10.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 未執行者。
- 五、考核程序 各機關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一個月內,應依據本要點填具「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 ,就全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計算其執行率,依不可控制因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 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依下列方式審核: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市政府主管各機關預算執行之審核 1.資料報送:將填報之「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函送本府。 2.審核方式: 初審:本府收到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所送當年度暨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 檢討表(幕僚作業:歲入部分由財政局負責、歲出部分由主計處負責),由主 計處邀同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以下簡 稱研考會)、及人事處等機關組成之工作組初審,並通知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到 場說明,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之。 複審:前項審核結果,簽報本府舉行專案會議,邀集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 展局、文化局、研考會、人事處及主計處等機關首長會同審查,並應通知須負 責之機關首長陳述意見。 (二)本府各二級機關其預算執行之審核 1.資料報送:將填報之「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函送各主管機關。 2.審核方式: 初審:各主管機關收到所屬所送當年度暨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 由會計單位擔任幕僚工作,將檢討表分送各主管業務單位提供審核意見,審核 結果提報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及研考等 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初審,並應通知須負責之機關首長陳述意見 ;若案情單純得採書面審核。初審結果由會計單位彙整簽報機關首長後,函送 本府。 複審:本府收到前項各主管機關所送之初審結果後,應予複審(幕僚作業:歲 入部分由財政局負責、歲出部分由主計處負責),複審結果由主計處邀同財政 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研考會及人事處等機關組成之工作組審查 ,並通知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之,經審查後提 報本府專案會議,邀集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研考會、人事 處及主計處等機關首長會同核議,並應通知須負責之機關首長陳述意見。 以上審查結果,各機關之應執行數未達一千萬元者,原則由工作組審查確定後提本府專 案會議報告;應執行數達一千萬元以上者,則由工作組審查後提本府專案會議核議。 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經審核應予獎懲之首長,依照本要點第六點所訂基準,擬具獎懲 額度經簽報市長核准後,由人事處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布。 各機關之首長收到獎懲令後一個月內,得比照前項? 懲基準獎懲相關業務人員。
- 六、獎懲基準 各機關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人員之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 準辦理: (一)歲入部分 1.各機關當年度歲入預算應執行數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機關,實際執行率達10 0%至120%者,依其事實酌予獎勵之。 2.各機關當年度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 機關,執行率達110%以上,未達120%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100%以上, 未達110%者,嘉獎二次。 3.各機關當年度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二億元上之機關,執行率達 110%以 上,未達120%者,嘉獎二次;執行率達100%以上,未達 110%者,記功一次 。 4.各機關當年度歲入預算實際執行率未達80%者,依下列基準懲處: (1)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50%以上,未達60%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未達50%者,記過二次。 (二)歲出部分 1.各機關執行率逾80%,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依 下列基準獎勵: (1)應執行數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機關或基金:執行率達90%以上,未達95% 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95%以上者,嘉? 二次。 (2)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機關或基金:執行率 達85%以上,未達90%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90%以上,未達95%者,嘉 獎二次;執行率達95%以上者,記功一次。 (3)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基金:執行率達80%以上,未達85% 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85%以上,未達90%者,嘉獎二次,執行率達90% 以上,未達95%者,記功一次;執行率達95%以上者,記功二次。 2.各機關執行率扣除不可控制因素項目後仍未達80%者,依下列基準懲處: (1)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50%以上,未達60%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未達50%者,記過二次。 (三)中央補助款部分 1.應執行數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機關,執行率逾80%,依其事實酌予獎勵之。 2.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機關,執行率達90%以上者,且達成原計畫 目標,產生預期效益,嘉獎一次。 3.各機關中央補助款執行率扣除不可控制因素項目後仍未達80%者,依下列基準 懲處: (1)執行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60%以上,未達70%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50%以上,未達60%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未達50%者,記過二次。 以上懲處基準,應執行數在一千萬元以下者,最重申誡二次; 1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者,最重記過一次;二億元以上者,最重記過二次。 各機關執行率未達80%者,除依前項檢討懲處外,其可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 者,視其情節懲處該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之首長,至其所屬相關業務人員之獎懲依本要 點第五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負責人為政務官者,其獎懲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嘉勉或依規定 核頒功績獎章,其預算執行績效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或追究政治責任。 同一機關如執行不同預算個體(如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經考核結果 出現 應獎及應懲,其獎懲可抵銷或累加。但獎勵最高以記大功一次為限,懲處最重以記大過 一次為限。
- 七、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將作為本府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之參據。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及財政局定之,相關作業時程由主計處另行文定之。
- 九、本要點自考核各機關96年度預算執行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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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2-2002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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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0137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考核各機關96年度預算執行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