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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282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考核各機關一百零四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起適用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特別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構)或基金( 以下簡稱各機關);其考核範圍包括各機關之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數。 附屬單位預算所列之補助及捐助款係用於各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或固定資產建設、改良 及擴充(或購置固定資產)計畫者,應列入各受補助及捐助機關之考核範圍。
  • 三、各機關列入考核範圍之預算執行結果,其實際執行數、節餘款、預付款之定義、內容及 達成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考核範圍之金額。 (二)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在本年度內實付數及已執行應付未付數,其中已執行應付 未付數係指工程(計畫)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已實際執行並於次年度開始二個月內 支付予廠商之款項。 (三)節餘款: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理保留者。 (四)預付款:機關依契約規定支付廠商之款項,於年度結束時,仍未併隨估驗計價逐 期扣回之餘額。 (五)達成率:(實際執行數+節餘款 +預付款)÷應執行數。
  • 四、各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全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計算其達成率,填具資本支 出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並檢附書面佐證資料報送各該上級機關審核;各一級機關 及區公所則報送本府審核。 各一級機關收到所屬依前項報送之檢討表,應由會計單位擔任幕僚工作,將檢討表分送 各主管業務單位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應併同該一級機關之檢討表彙整簽報機關首長後, 函送本府。
  • 五、各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計算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經檢討且已採行必要之積極作為, 認有下列各款非屬機關所能掌握之不可控制因素,應填具前點檢討表,同時檢附具體事 實證明文件,報送審核: (一)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雖經主辦機關研議調整費率、加強行銷仍無 起色,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二)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雖經主辦機關積極協調並從旁給與承商協助,仍導 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三)中央補助款之計畫,雖經主辦機關積極洽辦,惟其核定時程仍晚,致影響計畫執 行進度者。 (四)受天災之影響,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五)主辦機關確依本府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監督機制辦理,且遇有重大困難或跨 機關間協調事項,已提請府級長官協處,並經本府(或府級長官)同意不列入考 核範圍者。
  • 六、各機關報送本府之檢討表由主計處進行書面審核,審核結果經主計處彙整後簽報本府核 定。 本府依據前項簽報本府核定之審核結果,辦理各機關首長之獎懲。
  • 七、各機關年度預算執行機關首長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達成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 依下列基準獎勵: 1.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1)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一次。 (2)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嘉獎二次。 2.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1)達成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 (2)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二次。 (3)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扣除不可控制因素項目後計算之達成率仍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依下列基準懲處; 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以申誡二次為限: 1.達成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2.達成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3.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 八、依前點規定應受獎懲之機關首長,由主計處擬具獎懲額度經簽報市長核准後,由人事處 依規定程序辦理。其可歸功或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獎懲該特定 機關或代辦機關之首長。 各機關首長收到獎懲令後一個月內,得比照前點所定基準獎懲相關業務人員。 各機關首長為政務官者,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嘉勉,其預算執行績效 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
  • 九、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將作為本府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之參據。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時程由主計處另定之。
  • 十一、本要點自考核各機關一百零四年度預算執行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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