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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7)北市衛三字第27713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所屬市立醫療院所採購新 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上醫療儀器之概算編列,特訂定本要點。
  • 二、市立醫療院所採購五十萬元以上醫療儀器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再次年度所需醫療儀器 之名稱、規格、價格、用途、使用單位、類似儀器使用情形及使用科室業務情況自行審 查,並列明優先順序報本局彙整,提報審核委員會審查。
  • 三、審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為當然委員,委員四人由本府主計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局第三科科長、會計室主任兼任。
  • 四、審核委員會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列席指導,幕僚、聯繫業務由本局第三科負責。
  • 五、審核委員會應於每年七月召開,審核各醫療院所申購之五十萬元以上醫療儀器,並於七 月底前完成。審核時以醫療科別為單位,得請主治醫師級以上之醫師列席說明,俟審核 排列優先次序後函知各醫療院所依規定編列概算,並由本局將審查結果彙轉本府研考會 審查層轉國科會復評。
  • 六、本要點簽奉市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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