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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725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為因應本市遭受天然災害(以下簡稱災害) 地區之搶救復建及市民救助並爭取搶救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各機關於災害發生後應立即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執行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 項目一律停辦,並將原列預算移充災害搶救復建之用。
  • 三、本府各機關對天然災害搶救復建及對受災民眾救助所需費用除應依前點檢討於年度預算 相關經費項下先行支應外,如有不足,得依程序專案簽報本府申請核撥「天然災害準備 」。
  • 四、本府各機關對災區搶救復建所需費用,為爭取時效,應確依「重大天然災害搶修復建經 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辦理。
  • 五、年度地方總預算所列「天然災害準備」預算數於因應年度內所發生之災害搶救後,如有 節餘,得將節餘數辦理保留,併以後年度預算使用,以蓄積災害搶救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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