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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6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字第8600982100號函修正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八十七年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力資源 ,確立預算政策,得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 三、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收支原則及其重要收支事項。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收支平衡之檢討。 (五)本期程內有關年度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及其追加(減)預算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為期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機關於估計八十七年度歲出最低需要及新興計畫概 數前,應依零基預算精神,就原有計畫及預算全盤予以檢討,凡未合時宜或以往年度實 施未具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各機關檢討結果 連同八十七年度歲出最低需要及新興計畫經費概數,按本府規定表格填妥後,由主管機 關彙總於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十份。 各機關概算編製限額訂定,由主計處會同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針對各主管機關所報前項資料共同研議後,再據以擬 訂報府核定後分行。
  • 五、各機關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計畫,擬定施政計畫,並根據計畫及八十七年度臺北市 地方政府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以下簡稱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 由主計處定之)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在本府核定概算編製限額內衡酌前年度執行績 效覈實估計所需經費,運用主計業務自動化預算編審系統程式編製歲出概算(分經常門 及非計畫型資本門、計畫型資本門二種)十八份,除分送主計處、財政局、研考會、本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各一份外,其餘十四份逕送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 關加附審核意見後報府。至於市政府主管預算別各機關應連同施政計畫草案分送財政局 、研考會、發展局各一份外,其餘十五份逕送本府。 前項中程計畫各機關應考量以往年度預算額度及執行能量詳為研訂,並由研考會衡酌本 府財力審慎評估,其評定各年度計畫合計需求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最大可能之收入總額 。
  • 六、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並達成各類支出覈實有效之要求,各機關編製概算時,應依施 政要項及中程計畫擬訂每一工作計畫,且應顯示其工作重點,按其內容設定分支計畫, 並本零基預算精神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概算應確切考量計畫之主客觀條件,包括局處相關計畫之協調配合及執 行能量設擬編列,根據工作項目費用標準,覈實計算所需費用,並與上年度預算數 此較,詳述增減原因及研考會對中程計畫項目評估之優先順位、等級及意見。 (二)經常支出之編列,應依工作計畫就組織、人事、工作量等覈實計列;一般經常性費 用,除為維持政府服務效能作適度之調整外,應力求節約,並切實檢討以往年度實 施之成效,凡未具績效或不合時宜之計畫經費,應予刪除,其已辦理完成者,亦不 得繼續編列。 (三)資本資出之編列,應就成本觀點、可行性、技術方法、市場狀況、財務方案、受益 付費及風險與不定性等詳加評估,衡量長期效益及計畫之優先次序,按左列規定辦 理: 1.公共投資計畫應依行政院頒行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 稱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作業,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 詳細列明,檢同計畫書各一式二十份,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彙轉研考會審查後,於 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相關機關。凡實施期間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 具有發展性之投資計畫必要時得作超年度之規劃與設計,其所需規劃與設計費用 ,並得先列預算支應。但其中除可行性規劃費外,其餘均應於以後年度提列工程 管理費時,予以扣除編列。 2.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範圍內之公共工程計畫,應按決策規劃,土地取得及地上 物拆遷,地質鑽探、管線探挖及細部設計,地下管線拆遷及工程施工等四個階段 編列預算,前一階段未完成者,次階段不得續列,該施工預算並應依執行能力分 年覈實編列,其餘一般公共工程應按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地質鑽探、管線探 挖及細部設計,地下管線拆遷及工程施工等三個階段分年依其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辦理。 3.一般建築設備及土地購置支出,除應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外,並 於概算內詳註其個別單價、產權歸屬、取得方法及可完成之期限等,同時檢附建 築設備及土地取得之協調資料。 4.各機關各類車輛須符合汰換規定者,始得列入概算申請汰舊換新。 5.各機關學校申請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其計畫連同「租用」或「購買」經濟效用 評析資料至遲應於年度概算編製前半年陳報主管機關、本府或轉報行政院主計處 核定後始得列入概算,並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送由主 管機關彙整,函送資訊中心資訊計畫組審查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府核定 。 6.為健全財務運作及個別計畫與預算管理控制,資本支出應填具簽約與付款時程分 配表附入概算。 (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及所需經費,均應分別列入年度概算,並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 ,送由主管機關初審,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函送研考會審查後於八十五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報府核定。 (五)各機關基於法令義務及其他每年必然發生之支出,應一律覈實列入概算。 (六)各機關必須派員出國進修、考察或出席國際會議等,均應分別列入年度概算,於八 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將出國計畫函送人事處審查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寫前 報府核定。 (七)各機關對於有補助必要之人民團體,其補助款應列入年度概算。 (八)各機關編列年度概算時,應妥為籌劃,凡必要或可預見於年度內必須辦理之新興業 務支出均應列入,不得超出本府原核定編製限額,非因臨時政策及上級指示,嚴禁 補列。 (九)各機關確因業務需要,須擴大編制增加員工、聘僱人員或駐衛警者,除應將其所需 費用列入年度概算外,並應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有關程序。
  • 七、管有歲入之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上年度已過期間實徵情形為基礎,並參酌經濟成長趨勢,考量 政策變動因素,覈實估計編列預算。 (二)本年度非稅課收入應參酌以往實績,並衡量有關因素切實估列。 前項歲入應編製歲入概算表三份,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市政府主管 預算別各機關逕送財政局。
  • 八、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規定概算編製限額就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切實檢討審核,對不 切實際之計畫及無效率之支出,予以刪減,並擬訂優先順序,連同本機關歲出概算(分 經常門及非計畫型資本門、計畫型資本門兩種)十四份,加附審核意見,併同施政計畫 草案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前彙送本府,其中歲出概算及施政計畫草案各分送財政局 、研考會、發展局一份,並將歲入概算表三份逕送財政局檢討整理。各項必須報請中央 補助之重要計畫及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就下列各項詳為分析說明,於八十五年十月二 十日前報府彙辦。 (一)補助理由。 (二)詳細項目。 (三)計算依據。 (四)計畫目標、內容、經費需求。 (五)預期效果。
  • 九、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凡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應於八十五年八月十日前依 照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事業計畫,就所屬事業分別擬訂八十七年度事業計畫,函送本府 。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營(事)業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標訂定之。
  • 十、前條中程及年度事業計畫,由研考會會同財政局、主計處擬具意見,就其營運產銷目標 、成本額度、重要投資計畫提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報核定,於八十五年九月十 日前分別函知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
  • 十一、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其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除應依核定之事業計畫 外;其不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除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事業計畫外,並 應依八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以下簡稱附屬 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由主計處定之)規定,編造八十七年度附屬單位概算二十 二份,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研考會、發展局各二份,其 餘十四份逕送各該主管機關。
  • 十二、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對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所編附屬單位概算應切實審 核,其與規定不符者,應覈實修正並編製審定意見書二十二份,連同原編附屬單位概 算十四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前送主計處。
  • 十三、各機關所編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主計處檢討,歲出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由主計處會 同財政局、研考會、人事處及發展局詳為審核並加具意見,連同財政局檢討歲入結果 ;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 十四、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各類收支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各主管機關 列席說明年度施政(業務)計畫及收支內容。
  • 十五、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擬訂各單位預算機關歲出額度,連同附屬單位預 算審定表,簽報核定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八日前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於當 天轉知其所屬機關編裝預算。
  • 十六、各單位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分別依歲出額度核定表及單位概(預)算編製 要點,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及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前編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四份,二份送主管機關,二份送主計處,其中單位預 算應附具預算資料檔磁片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 十七、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概算原列計畫項目及經費非經核定,不得編入預算。 (二)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之連續性工程計畫,應附具全部計畫費用總額及全部工程 項目單價規格各項費用明細表,並註明各年度需求額及分年編列預算一次辦理發 包。 (三)為期計畫與預算配合,應於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內敘明具體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計 畫依據、實施方法、人員配置、預算金額、預期效益、以往年度實施成效等。 (四)用途別科目及費用之估計,應依本市各機關八十七年度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 編列標準表覈實編列。 (五)各機關收入及教育局所屬各市立學校、園、館之學雜費及門票收入,應覈實列入 年度預算。 (六)各機關依法令規定,按收入成數編列歲出預算者,應覈實估計。 (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送主計處彙編。 (八〉接受其他來源補助之機關,除就庫款部分編入單位預算外,並應就接受補助部分 合併後之總金額,另編明細表附入單位預算。 (九)各機關單位預算內不得編列對市屬各單位預算機關學校之補助費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時準用之。
  • 十八、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切實審核後,應連同本單位預算,依規定格式綜 合彙編其主管歲入、歲出預算,並繕具二份,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前,附同主管預 算資料檔磁片一份、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單位預算二份送主計處,同時以主管歲入預算 二份送財政局,財政局並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之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本機關歲入 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前送主計處。
  • 十九、主計處接到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彙核整理詳加審查並簽報核定,據以 編成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草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主計處應將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報市政會議決議後整理彙編成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 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一、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本府於八十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該年度施政計畫。
  • 二十二、本府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本機關八十七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時,對有關以往 年度預算執行成效及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 於重大項目,並應繪製圖表,分析說明。
  • 二十三、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全部編審作業,應依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辦理 。
  • 二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用途別科目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表等由主計處定之。
  • 二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適用期間至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公布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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