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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一字第8900374100號函停止適用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 (以下簡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得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 三、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收支原則及其重要收支事項。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地方總預算收支平衡之檢討。 (五)有關年度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及其追加(減)預算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第 二 章 歲入單位概算之編製
  • 四、管有歲入之單位概算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稅課收入應以八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徵情形為基礎 ,並參酌經濟成長趨勢,考量政策變動因素,審慎估計編興預算。 (二)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非稅課收入應參酌以往實績,並衡量有關因素切實 估列。 前項歲入應運用主計業務自動化預算編審系統程式編製歲入概算表,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審核後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各一份,市政府主管預 算別各機關逕送主計處、財政局。
  • 第 三 章 歲出概算編製限額之核定
  • 五、為期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機關於估計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歲出最低 需要及新興計畫概數時,應按下列各款辦理: (一)為使新興計畫與既有計畫置於平等基礎上爭取財源,應以「分支項目」為基礎, 按成本效益、施政輕重緩急,縝密檢討,就下列類別次序排列優先順序: 1.本府重大政策事項。 2.連續性公共工程中程計畫已發包者。 3.本府核定之專案計畫且預期可有效執行者。 4.各機關基本運作所必需者。 5.依各機關組織規程應辦理之其他事項。 (二)估計新興計畫時,應詳細說明計畫性質、實施範圍(含期程)、成本效益,財務 方案及財務計畫(含自償比率)。 (三)各機關依前述各款檢討結果連同最低需要概數及新興計畫概數,按本府規定表格 填妥後,由主管機關彙總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二十份。
  • 六、各機關專案計畫支出額度之申請,除新購汰換車輛應依「本府新購或汰換公務車輛原則 」規定並將資料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主計處審查外,其餘項目亦應同時送達 下列各專案審查計畫審查機關作先期審查並副知主計處: (一)各機關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義工服務計畫應將資料送請本府人事處(以 下簡稱人事處)先期審查;並由人事處組成年度員額審核小組,在編製員額範圍 內連同約聘僱員額,審核各機關年度員額。 (二)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將資料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先期審查。 (三)各機關電腦相關費用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辦 理,將相關資料送本府資訊中心先期審查。
  • 七、本府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依第六點規定先期審議各類專案計畫初審結果,應於 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以前送達主計處。
  • 八、總預算歲出規模由主計處參照財政局歲入預估數會商財政局後簽奉市長核定。
  • 九、根據市長核定歲出規模訂定主管歲出概算編製限額,由主計處參照各機關依第五點及第 六點所提資料會商財政局、研考會後擬具方案簽報市長核定後分行。
  • 第 四 章 歲出單位概算之編製
  • 十、各主管機關依核定主管概算編製限額,分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 十一、各單位預算機關歲出概算應在主管機關核定歲出概算編製限額內編列,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髓,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 業並應力求完善。 (二)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訂,應能顯示施政重點,並按其內容設定分支計畫。 (三)歲出概算之編製基準,凡各項支出列有通案標準者,均應按規定標準計列,其 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力求審慎編列。 (四)各單位預算機關不得編列對其他單位預算機關之補助預算。 (五)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下列各點: 1.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審慎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 統增減。 2.業務支出,應就實施中或已核定計畫,由組織基層逐級檢討,以個案計畫為 單元,朝「簡化程序」、「合併執行」、「權力下放」及「委託民間」的方 向規劃分析並檢討變更執行方式之影響,其未合時宜或實施未具績效之計畫 ,應予刪除,簡併委託可撙節者應予減列。 3.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及其他用途別科目支出,均按合約或規定審慎編列。 (六)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下列各點: 1.屬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審議範圍者,應依行政院頒行「政府重要經建投資 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2.公共工程計畫,應考量經濟、社會需求及環境影響等因素,加強財務規劃, 並就成本效益,程度及技術方法等予以整體評估,儘可能設擬代替計畫,俾 供抉擇。其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為利如期進行,應作超年 度規劃設計,除可行性規劃費外,其餘應於以後年度提列工程管理費時扣除 編列。 3.各類房屋建築,應詳細列明現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計畫俾供查核 。 4.前三目工程及建築計畫,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難者,其工程費用應暫 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應按徵購進度編列土地購置經費。至 土地購置計畫,亦應列明擬購置土地位置、面積、單價、所有權屬(公有或 私有),以及使用計畫。 5.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途等,並提 供現有設備使用情況,以供查核。 6.其他資本支出,應按合約或規定審慎編列。 以上一至五目,應填具簽約與付款時程分配表附入概算,屬連續性計畫者,應提供以 往年度單位預算書所附分年資金需求表俾供查核。
  •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核定概算編製限額切實檢討審核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對不切 實際之計畫及無效率之支出,予以刪減,並以分支計畫為基礎擬訂本機關暨所屬機關 按第五點所定分支計畫類別次序排列優先順序,連同本機關歲出概算(分經常門及非 計畫型資本門、計畫型資本門兩種)二十份,加附審核意見及已奉核定之施政計畫草 案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前彙送本府,並副送財政局、研考會、發展局歲出概算及施 政計畫各一份。
  • 十三、各項必須報請中央補助之重要計畫及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就下列各項詳為分析說明 ,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前報府彙辦。 (一)補助理由。 (二)詳細項目。 (三)計算依據。 (四)計畫目標、內容、經費需求。 (五)預期效果。
  • 第 五 章 屬單位概算之編製
  • 十四、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前依照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事業 計畫(中程計畫),擬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事業(業務)計畫,函送本府 。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營(事)事業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標訂定之。
  • 十五、依本要點第十四點所訂之中程及年度事業(業務)計畫,由研考會會同財政局、主計 處擬具意見,就其營運產銷目標、成本額度、重要投資計畫提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簽報核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
  • 十六、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除應依核定之事業(業務)計畫外並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 中程事業計畫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政府編製附屬單位概(預)算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概(預)算注意事項)編造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 度附屬單位概算二十二份,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研考會、 發展局各二份,其餘十四份逕送各該主管機關。
  • 十七、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所編附屬單位概算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 不符者,應修正並編製審定意見書二十二份,連同原編附屬單位概算十四份,於八十 七年十二月七日前送主計處。
  • 第 六 章 概算之審定
  • 十八、各機關所編歲入單位概算由財政局會同主計處檢討,歲出單位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由 主計處會同財政局、研考會、人事處及發展局詳為審核並加具意見,連同財政局檢討 歲入結果,彙提工作組審議後,再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 十九、預算審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審議各類收支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由 各主管機關列席說明年度施政(業務)計畫及收支內容。
  • 二十、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於八十八年二月六日前函 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即日轉知其所屬機關或管理機關據以編製預算。
  • 二十一、各單位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分別依歲出核定表、附屬單位預算審定 表及單位、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前編擬單位預 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送主管機關彙轉主計處,其中單位預算並附具預算資料檔磁片一 併送交主管機關彙總主管磁片彙轉主計處,市政府主管預算別各機關逕送單位預算 及資料檔磁片予主計處。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切實審核後,應連同本機關單位預算,依規定 格式綜合彙編其主管歲入、歲出預算,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前,附同主管預算資 料檔磁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單位預算各一份送主計處。另以主管歲入預算一份, 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前送財政局,財政局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之歲入預算,加具意 見,連同本機關歲入預算,繕具一份,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前送主計處。
  • 二十三、主計處接到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彙核整理簽報核定,據以編成八十 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四、主計處應將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提報市政會議決議後整理彙編成八十八年下半年 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五、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本府 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該年 度施政計畫。
  • 二十六、本地方政府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本機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計 畫及預算時,對有關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成效及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 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繪製圖表,分析說明。
  • 第 八 章 附則
  • 二十七、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全部編審作業,應依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辦理。
  • 二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依預算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由主計處定之。
  • 二十九、本要點用途別科目及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各機關單位概、預算之編列,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臺北市地方政府各 機關編製單位概(預)算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三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適用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公布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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