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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2)北市主人字第10230530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期各級主計機構對於主計人事業務中之各項送審檢証作業有所遵循,並配合委任職以 下人員送審、動態、考績、退休等案件作業簡化規定(銓敘部八十一年十月廿四日臺華 審二字第0七七二八四六號函同意自八十二年元月份起授權由本處逕送該部辦理,不必 再由行政院主計處轉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送審作業有關規定: (一)應辦理送審之人員: 1.初任主計人員(含初任公務人員及非主計人員之現職公務人員商調主計人員)。 2.辭職再任人員。 3.調任不同職系人員(例如會審職系調任統計職系人員)。 4.適用不同任用條款之各項主計職務間之調動(例如主計佐理人員調任會計員或會 計主任;會計員調會計主任);(主計佐理人員包括書記、辦事員、科員、組員 、股長、專員、視察)。 5.調升不同官等職務(委任升薦任、薦任升簡任)。 (二)送審案件應行檢附表件及證件: 1.前項人員中如係初任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人員或初次送審人員,所送資料應含左 列各項: (1)委任人員填送審書三份(受文者分別為:銓敘部乙份、本處二份)薦任以上人 員填送四份(受文者分別為:銓敘部乙份、行政院主計處二份、本處乙份)。 (2)證件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現職派令、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 (3)另送以下附件(裝訂於證件冊之外);履歷表(委任職二份;薦任職三份)、 體檢表三份、服務誓言書、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2.其他應辦理送審人員除右列(1)、(2)項外,另視情況加列以下相關證件: (1)履歷表(委任職二份;薦任職三份)。 (2)前職審定函。 (3)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 (4)其他佐證資料。(如學分證明書、考續升等資料、及擔任該項職務須具之法定 特別條件或年資證明。)
  • 三、辦理動態案有關規定: (一)應辦動態人員: 1.現職主計人員同職系職務間之平調者。 2.現職主計佐理人員調任同職系同官等之各項佐理人員職務者。(含平調、升調) 。 3.辭職、商調轉任非主計人員及不須銓審機關者(卸職動態)。 4.同職務考績升等者(僅有一人時)。 5.依法核定退休、資遣及辦理撫卹人員。 6.奉准留職停薪及受停職處分人員。 7.依法奉准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二)辦理動態案件應檢附表件及證件: 1.動態登記書(份數及受文單位同送審作業)。 2.應辦理動態人員中第1、3、5項人員及第2項人員中除已具備高一職等任用資 格者調升高一職等職務者外,不須檢附任何證件。 3.應辦理動態人員中第2項人員如係已具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且升任高一職等職務者 及第4項人員應檢附任現職銓定職等之各項職務銓審函及最近三年或二年考績通 知書。 4.應辦理動態登記人員中第5、6、7項人員應檢附權責機關核定函影本。
  • 四、辦理退休、資遣、撫卹案件規定: (一)退休案件(含命令退休及自願退休)應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填具退休事實表四 份(委任人員)或五份(薦任以上人員)並同左列資料循主計系統報核: 1.證件乙冊(含初任公職派令或足資證明文件、歷任職務銓審核定函、最後一年考 績通知書;前項證件不足者另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2.照片四張。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四份。 4.眷屬報領實物配給及補助費口數證明書四份(由任職機關人事單位發給)。 (二)資遣及撫卹案件於事實發生日起儘速查填資遣事實表或撫卹事實表循主計系統辦 理,報送份數及須檢附資料同退休案件,另資遣案須檢附符合資遣條件之證明文 件;撫恤案件則須檢附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
  • 五、其他須檢証辦理審查案件作業規定: (一)依上年度考績辦理現職復審者須填具公務人員復審送核書(報送份數及受文單位 同任用送審及動態登案件)並檢附現職原審定函及上年度考績通知書循主計系統 報核。 (二)因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歷辦理復審者亦須填寫公務人員復審書(報送份數及受文 單位均同任用送審案)併同考試及格證書、現職原審定函循主計系統辦理。 (三)同單位內職稱、職系、職務列等均相同之職務異動不須辦理動態登記,惟須填報 職務編號異動名冊乙式七份,備文報處核辦。(格式及填寫規定詳見銓敘部八十 年七月十七日八臺華甄三字第○五八八一三七號函;刊登本府八十年秋字第二十 七期公報)。
  • 六、查填各項送審表件(送審書、動態登記書、復審送核書)應行注意事項: (一)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之生效日期應填各員實際到職日期,而非派令生效日期 。(銓敘部八十年八月十日臺華甄三字第○五九四九三七號函規定;本處八十年 八月廿九日北市主人字第一一九四七號函轉知在案)。 (二)任用條款須填「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條」而非公務人員任用法。 (三)機關名稱請加填會計室或會計機構(例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勿僅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機關代號不可填寫錯誤。 (四)職務所列官職等係指送審人員擔任職務所列職等,如系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之職務 ,不可僅填該員應敘之職等。(例如:普考及格派任委任第三至五職等佐理員者 之送審書中「擬任職務所列官職等」乙欄應填「委任第三至五職等」;而「擬敘 官職等級俸點」乙欄則填「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二八○俸點」。) (五)備考欄須詳細查對後加填「出生年月日經核與戶籍記載相符」。 (六)動態登記書之原因欄請加填本處核發派令文號。
  •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報送任用審查表(含動態登記書)之前須先確定前職人員之新職單位已先為其辦 理送審或動態登記,如前職人員已離職而須辦卸職動態時並須先為其辦理卸職動 態後,始得辦理新派任人員之送審或動態登記作業。 (二)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均須於各員到職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復審案件須於接 獲原審定函或取得足資證明新資格之文件起一個月內辦理。如有特殊事由而無法 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處核轉銓敘部備查,無理由而超過辦理 期限者,依規定以送審案審定之日為生效日期。
  •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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