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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01796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單位預算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自行檢討業務 計畫,精簡預算,落實零基預算作業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於編列年度概算或執行年度預算時,提出精簡預算方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獎勵: (一)自行檢討業務計畫,主動朝簡化程序、合併執行方式撙節費用者。 (二)於本府核定概算編製限額內撙節編列,且執行該年度預算未辦理追加預算或動支 預備金者。 (三)具自償性之單位預算改列附屬單位預算,藉預算編列方式之改善,提昇經營績效 ,精減本府補助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屬一次性計畫費用者。 (二)因階段性任務完成或原訂計畫停辦者。 (三)依法律或行政機關組織調整,業務應予移撥或縮減者。 (四)經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刪減(除)計畫費用者。 (五)因精簡員額減列人事費用,依規定已有獎勵者。
  • 三、各機關提出精簡預算方案,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彙辦。 本府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精簡預算方案,由本府主計處邀同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等 機關審查後,簽報 市長依規定標準予以獎勵。
  • 四、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精簡預算方案卓有績效者,得依下列標準予 以獎勵: (一)精簡預算數占該機關上年度經常門預算數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機關 首長嘉獎二次,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及會計人員嘉獎一次。 (二)精簡預算數占該機關上年度經常門預算數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機 關首長記功一次,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及會計人員嘉獎二次。 (三)精簡預算數占該機關上年度經常門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機關首長記功二次 ,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記功一次。
  • 五、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精簡預算方案卓有績效者,得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自償率較上年度原編列單位預算提高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機關首長 嘉獎二次,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及會計人員嘉獎一次。 (二)自償率較上年度原編列單位預算提高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機關首 長記功一次,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及會計人員嘉獎二次。 (三)自償率較上年度原編列單位預算提高百分之三十以上,機關首長記功二次,業務 主管或承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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