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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89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為加強管理稅款及非稅款收入繳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稅款及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及其他法規之規定 。
  • 三、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及其轉委託之其他 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二)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代庫銀行及 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 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 四、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訊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各代收稅款金融機 構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 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 網路傳送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 2.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 非經代庫銀行報請稅捐處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 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二)金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每星期二、五)前,將上期所收之 本市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 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撥入代庫銀行 ,彙解市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2.代庫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填製繳款書,繳入市庫存款戶,以「 暫收稅款」科目列帳,並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稅捐處對帳。 (三)稅捐處依下列作業程序轉正與銷號: 1.轉正:稅捐處應將所收各項稅款編造收入清單,並將彙整核算後各稅目數額, 依規定屬本市歲入部分,每星期二次填製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持交代庫銀行 公庫部(以下簡稱總庫)轉入各項稅課之正式科目。 2.銷號:稅捐處應按時收取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 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發現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四)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處理如下: 1.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將款項 繳入市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稅捐處。 2.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填妥相 關資料回報,並由稅捐處開具收入退還書、專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 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融機構。
  • 五、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總庫及代庫銀行各分行代收非稅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1.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款項繳入年度者,直接存入 市庫存款戶。 2.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非稅收入專戶或保管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名稱 及帳號者,存入該專戶。 (二)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非稅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1.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分行應於次日將日報表及非稅款收入憑證送其總行或總 行指定之承轉行(以下簡稱承轉行),並於約定解繳日將所收非稅款存入總行 或承轉行彙整解繳總庫。 2.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或承轉行應編製日報總表二份,一份自行留存,一 份於解繳當日送交總庫,解繳款項應以匯款或簽開支票方式解繳總庫,並將非 稅款收入憑證彙整後送交總庫。 3.總庫核對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或承轉行解繳之款項、日報總表及收入憑 證相符後,依各機關填具之專戶名稱、帳號或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存入專戶 或市庫存款戶。 (三)非稅款收入存入專戶者,視各機關需求將非稅款收入憑證報核聯送各該專戶開戶 行,或提供電子檔核帳;存入市庫存款戶者,視各機關需求提供非稅款收入憑證 報核聯或電子檔核帳。 (四)非稅款收入先存入專戶者,各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適時至專戶開戶行領回對帳單、 收入憑證報核聯或由代庫銀行提供電子檔核帳。核對無誤後,應即日按歲入科目 填寫繳款書及簽發專戶支票,繳入市庫存款戶。 (五)非稅款收入直接存入市庫存款戶者,各機關得以網路銀行下載之市庫存款交易明 細表或對帳單,經列印人員加蓋職章,併同收入憑證作為登帳及核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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