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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9201816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加強歲入管理,實施稅款及非稅款收入繳庫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委託各代收稅款處,經收 本市各項稅款及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代收稅款處經收稅款,應於次日將日報表及稅單報核聯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稅捐處),並於稅款解繳日(每星期二次)將所收稅款彙整解繳各該承 轉行。 (二)各該承轉行辦理稅款繳庫時,應填製「暫收稅款」三聯式專用繳款書,並檢附日 報總表二份,送代庫銀行公庫部(以下簡稱總庫)繳入市庫存款戶,以「暫收稅 款」科目列帳;總庫收訖後,將繳款書一聯作收據退還,一聯截留登帳外,另一 聯連同日報總表乙份送稅捐處。 前項三聯式專用繳款書由代庫銀行印發使用。 (三)稅捐處依下列作業程序整理、劃解與轉正: 1.整理: 稅捐處應將各代收稅款處每日送來之代收稅款日報表與稅單報核聯核算無誤後, 依行別按稅目彙計,再與總庫所送日報總表及繳款書第三聯核對各該承轉行每次 繳庫總數。 2.劃解與轉正: 稅捐處應將彙整核算後各稅目數額,依規定應解繳國庫及「稅捐處保管金專戶」 部分,分別填製市庫收入退還書,持交總庫辦理劃解。依規定屬本市歲入部分, 應填製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持交總庫轉入各項稅課之正式科目。
  • 四、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總庫及代庫銀行各分行代收非稅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1.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非稅收入專戶或保管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名稱 及帳號者,存入該專戶,並將非稅款收入憑證報核聯送各該專戶開戶行。 2.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款項繳入年度者,直接存入 市庫存款戶。 (二)代庫銀行委託之其他各代收稅款處代收非稅款,應於次日將日報表及非稅款收入 憑證送總庫,並於約定解繳日將所收非稅款存入承轉行彙整解繳總庫。總庫核算 各代收稅款處送來之非稅款與日報表,再與日報總表總數核符後,依各機關填具 之專戶名稱、帳號或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分別存入專戶或市庫存款戶,其屬存入 專戶者,應併同報核聯送交各該專戶開戶行。 (三)非稅款收入先存入專戶者,各機關應適時至專戶開戶行,領回對帳單及收入憑證 報核聯核算。核對無誤後,應即日按歲入科目填寫繳款書及簽發專戶支票,繳入 市庫存款戶。 (四)非稅款收入直接存入市庫存款戶者,總庫應提供加註有非稅款收入憑證流水編號 之市庫存款交易明細表予各機關,各機關得以自留之報核聯及加蓋代庫銀行章戳 之市庫存款交易明細表作為登帳及核銷憑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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