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財務字第09934038900號函廢止
  • 對欠繳之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經法院拍 (變) 賣之物品無人應買 或拍(變)賣不成,而由本府所屬機關收受或承受者,由各該執行機關依法 院核發作價證明之金額自行變賣,收回款項繳庫。
  • 自行變賣未果,則依作價證明暫列執行機關之財產目錄並保管之,另通報本 府各有關機關,依其需求申撥使用,由會計單位依作價證明之金額登帳沖銷 。
  • 作價證明所載之罰鍰金額,依作價證明簽請市長註銷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