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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83)府財一字第83066450號函訂頒
  • 對欠繳之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經法院拍 (變) 賣之物品無人應買 或拍(變)賣不成,而由本府所屬機關收受或承受者,由各該執行機關依法 院核發作價證明之金額自行變賣,收回款項繳庫。
  • 自行變賣未果,則依作價證明暫列執行機關之財產目錄並保管之,另通報本 府各有關機關,依其需求申撥使用,由會計單位依作價證明之金額登帳沖銷 。
  • 作價證明所載之罰鍰金額,依作價證明簽請市長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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