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實施各機關會計檢查,以加強會計管理,增進財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檢查對象: (一)市屬各公務機關及學校。 (二)市營事業機構或基金。
- 三、檢查項目: (一)市屬公務機關及學校部分: 1.各機關歲入及歲出是否均編入其預算。 2.各種歲入款是否隨時收帳及依規定解繳市庫。 3.歲出款是否按計畫支用,計畫實施進度落後者,有無改善措施。 4.預備金之支用是否按計畫辦理,有無移作他用。 5.歲出應付款是否依保留計畫支用。 6.經費之流用是否依規定辦理。 7.歲入歲出收支憑證是否按時送審。 (二)市營事業機構或基金部分: 1.營運計畫中之營運量值已否達到計畫所訂之目標。 2.事業收支是否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執行,如有差異,有無改善措施。 3.固定費用支出是否在法定預算範圍以內,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流用是否依規定辦 理。 4.變動費用之支出是否符合經營效能比率。 5.間接費用之分攤與歸屬是否允當,有無任意攤列。 6.當年度資本支出是否依原計畫項目執行。 7.以前年度資本支出是否依保留案計畫項目執行。 8.應付費用是否按保留項目支用。 9.資金運用各項目決算與預算比較,其數額較鉅項目分別查明其差額及原因。 10.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是否與計畫所定之目標相符,並查明其差額及原因。 11.存貨(包括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計價基礎及產品成本計算方法是否一貫, 如有變更應查明其變更原因。 12.固定設備之折舊方法是否合宜,有無變更。 13.應收帳款壞帳準備之提列與比率是否適當。 14.採購計畫中之採購數量已否達到計畫所定之目標。 (三)共同部分: 1.一切公款是否存入公庫,其存款是否與帳面相符,並有無按月對帳及差額解 釋。 2.零用金或周轉金之提存與支付是否依規定辦理,其結存數額是否與帳面相符。 3.有價證券庫存數額是否與帳面相符。 4.庫存現金、零用金及有價證券有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作成紀錄。 5.應收及應付款項有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 6.應收帳款是否按期清理催收,並依法處理。 7.經費開支是否符合規定,剔除及減列經費是否依限收回繳庫。 8.員工借支薪津是否均依規定以月支薪額為限,並按月扣回。 9.員工借支旅費是否編列預算及依規定結報扣回。 10.預付款或暫付款有無列帳案據,按月沖轉或收回。 11.墊付房屋押金是否依規定辦理,屆期有否及時收回歸墊,續押有否報准。 12.暫收款及預收款是否及時沖轉或退還。 13.代收款及保管款之支付是否與原委託事項相符,有無移作他用。 14.各種收入及費用帳目,至月終或年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否調整,金額是否相符 。 15.公款之支付是否依「緊急事項隨到隨辦,普通支付不得超過三天」之規定辦理。 16.購置財產是否均記入財產帳卡。 17.庫存材料有無定期盤點與不定期抽查,其實際存量如有不符,有無依法處理。 18.內部審核績效有無紀錄,年終有無編製內部審核報告。 19.內部管理報告有否按時實施。 20.會計簿籍是否依規定設置、登記、結帳。 21.出納登記簿有否按日登記,逐日編送日報表。
- 四、檢查方式: (一)一般檢查:在每一會計年度內,就本要點檢查項目,予以檢查。 (二)抽查:在每一會計年度內,就本要點檢查範圍予以重點檢查。
- 五、執行單位: (一)本府各主管局處:對所屬機關學校或基金實施會計檢查,並在本要點範圍內擬訂 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檢查對象、檢查項目與重點、人員之指派與編組及其起迄時 間等。 (二)本府主計處:對市屬各機關學校或基金實施會計檢查,在本要點範圍內擬訂抽查 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檢查對象、檢查項目與重點、人員之指派與編組及其起迄時 間等,檢查時得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 六、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及其建議處理意見提出報告,經核定後除市營事業決算檢查部分 列入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外,分別通知各受檢機關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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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會計檢查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68)府主二字第12026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