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本府各機關材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材料,係指生產業務上或營繕工程上所需使用及儲備之原料、物料、燃料、 配件及尚未按裝或領用之機具,暨須加處理之呆廢料。
- 三、本要點所稱材料管理,包括材料預算、存量管制、採購、驗收、收料、儲運、領料、用 料、退料、調撥及移轉、材料盤存及呆廢料處理、材料計價、料帳及報告等有關事項。
- 四、各項材料之採購、驗收、保管、提運等,應分由職掌不同人員辦理為原則,不得互兼。
- 貳 材料預算
- 五、材料預算包括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
- 六、用料預算應根據年度計畫所需用料,並按用料性質編製年度用料預算總表。
- 七、購料預算應根據全年度用料預算,參照最低存量,及分配預算,估算年度內,應購材料 數量及金額,除事業機關列入年度預算外,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分送有關部門作為購料依 據。
- 八、材料預算應切實依照預定計畫執行,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在既定計畫目標不變原則 下,及事業機關在經營效能比率限度內,均得經機關首長核准作適當調整。
- 參 存量管制
- 九、材料應實施存量管制,參照下列各項目訂定最高及最低存量基準。 (一)材料預算。 (二)財務情形。 (三)耗用記錄。 (四)購料方式。 (五)儲運情形。 (六)材料性質。 (七)市報情形。 (八)申請或訂貨循環時間。
- 十、存量檢討方式: (一)最高存量(作業存量)=(儲運時間+申請或訂貨循環時間)X耗用率+安全存 量。 (二)請購點=儲運時間X耗用率+安全存量。
- 十一、各項材料應設卡,登記各項材料基準量,及收發結存情形,並根據耗用記錄,分別標 記常用與非常用項目。
- 肆 採購及驗收
- 十二、材料管理部門,對所需之材料,應辦理廠商徵信,隨時調查其來源、規範、市價、與 運什費率,並收集廠商之產品目錄、圖解及樣品。
- 十三、材料之採購,應切實依照「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辦理 。
- 十四、採購部門,完成採購手續後,應檢附各項原始憑證,通知收料、提運、驗收、付款、 各有關部門分別辦理各項手續。
- 十五、材料品質與性質之檢驗,由檢驗人員負責,其形狀數量及規格,由收料人員負責點收 。
- 十六、材料之驗收,應以約定之條款為依據,不論其是否符合約定條款,均須填製驗收報告 單分送有關部門。
- 伍 分類編號
- 十七、為便於材料之收發、存儲、登記、統計及稽核,應將全部材料予以統一分類及編號。
- 十八、材料名稱,應以中文劃一訂定,必要時得附列外文。
- 十九、材料之度量衡單位,應用公制為原則,其數量單位之名稱應予劃一遇有名稱或單位不 同時,應予折算,其材料之分類及編號另訂之。
- 陸 收料、儲運
- 二十、材料經驗收合格後,應即由材料倉庫,依照實收材料填製收料單分送有關部門。
- 二十一、凡屬分批交貨之材料,於每批交貨時,均應填製收料單。
- 二十二、材料未經辦理驗收手續前,視同寄存材料,並禁止先行領用。
- 二十三、材料倉儲設備,力求位置適宜,交通便利,堅固安全及合理適用。
- 二十四、材料之存儲應分類集中,合理利用空間,並力防腐蝕損耗,及災害竊盜。
- 二十五、儲存材料除應設置存量登記卡,隨時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外,並於儲存地點設置 材料存儲卡,以資識別。
- 二十六、材料之運輸,無論自辦或委託交通,應注意安全與經濟,並應明訂各有關部門之責 任範圍。
- 二十七、材料在儲存及運輸途中,發生自然搬運等損耗,收發磅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意外損失 時,應報奉核准後始得列銷。
- 二十八、材料遇有損失,失竊或散失時,應於報准後,即行註銷登記,並依此追究責任,如 確定有關保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之注意者,應責令合理賠償之。
- 柒 領料
- 二十九、用料部門,請領材料,必須根據用料預算及工作或工程通知單,並審度實際需要填 具領料單領料。
- 三十、領料單以一料一單為原則。
- 三十一、材料管理部門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實發數量,辦理廢料,如事後發現 撥發材料之編號名稱規範,單位數量,等有錯誤時,應由材料管理部門填製材料更 正通知單,分送有關部門更正之。
- 三十二、未列預算之緊急用料,或超過用料預算之領料,均應陳准後始得領用。
- 三十三、領用非消耗性或半消耗性之材料時,應隨繳舊料,並填具呆廢料報告單一併交材料 管理部門處理。
- 三十四、報准讓售之材料管理部門,應填具讓售單,經繳款後由倉庫核對發。
- 捌 用料
- 三十五、用料部門應核實用料,除登記工地或工作用料卡外,並應於次月編製用料報告單, 分送有關部門。
- 三十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陳報機關首長設法改善。
- 玖 退料
- 三十七、用料部門所領之材料,如不適用,或工作賸餘之材料,應隨時填具退料單辦理退料 手續。
- 三十八、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用於原定用途,或已減低價值者 ,應由用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及價值,必要時得會同材料管理部門估定之。
- 三十九、退回之材料確屬全部或大部分變質,無法利用者,應由用料部門鑑定,送交材料管 理部門處理。
- 拾 調撥及移轉
- 四十、材料管理部門,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之調撥。
- 四十一、不同工地之工程材料,因應施工緩急,需要辦理調撥使用者,得經工地雙方同意, 由材料管理部門,通知移轉或調撥使用。
- 拾壹 材料盤存及呆廢料之處理
- 四十二、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並由管料人員經常查點與核對,於年度終了實施盤存, 盤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盤。
- 四十三、倉儲材料依照左列規定實施盤點: (一)定期盤點: 1.六月底一次。 2.十二月底一次。 (二)不定期盤點: 1.存量最低時為之。 2.對存量發生疑問時為之。 3.各級直接保管人移交時為之。 4.臨時交辦時為之。
- 四十四、盤存結果如有盈虧,應由材料管理部門,填具盤存盈虧報告表,送會主計部門後陳 報機關首長核准調整之。 上項虧損如因保管不力,或其他人為過失所致者,保管人應負賠償之責。
- 四十五、材料收發動態情形,材料管理部門得隨時查核,遇有呆滯或品質易於變化之材料, 應隨時設法利用或處理。
- 四十六、凡因規範性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致無需要之呆料,及經檢驗確定失去效能之廢 料,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查明列表陳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規定程序按下列方式處 理。 (一)本機關利用。 (二)讓售其他機關或交換利用。 (三)出售。 (四)銷毀。
- 拾貳 材料計價
- 四十七、購入材料列帳之價格,以購入成本價格為準。
- 四十八、前條所稱成本價格,係包括原價、稅捐、保險、倉租及驗收入庫前所付之一切運什 等費。
- 四十九、購料運什費攤入成本時,如為一種材料,可直接計入,如係多種材料,可將運什費 按照材料原價或其他適當之比率分攤之。
- 五十、領用材料計價,除事業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就法令規定自行劃一採用訂入各業會計 制度辦理外,公務機關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上次存料金額 + 本次進料金額 移動加權平均單價= ─────────────── 上次存料數量 + 本次進料數量
- 五十一、退回材料計價,其未經使用,且無損耗者,按原領用時發料價格計算,如屬使用賸 餘材料,或拆遷其他資產繳回之舊料,應由退料部門會同材料管理部門,按新舊程 度估計價值辦理。
- 五十二、關於盤盈、交換、借入等材料之計價入帳,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盤盈(虧)之材料,應按當時各該材料之帳面單價計算。 (二)交換之材料按換出之材料帳面同等金額列帳。 (三)借入之材料,除已約定折合現金歸還者外,其餘按收料之市價計算。
- 拾參 料帳及報告
- 五十三、主計部門,除於總帳設置材料統馭科目外,應設置材料明細分類帳,按材料名稱規 格分類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與金額,並建立各工作或工程用料卡,管制各工作或 工程用料及退料。
- 五十四、上項料帳之登記應根據收料單、領料單、退料單、及用料報告,逐日逐筆登記,如 同一材料同一規範用料次數甚多時,得每日彙總一筆登記之,並於月終編製耗用材 料分類彙總表,分別登記總帳材料統馭科目及有關經費或成本帳。
- 五十五、材料管理部門,應設置材料明細帳,隨時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不記價值,並設 各工程用料卡,管制各工程實際用料及退料。
- 五十六、倉庫部門,應按材料名稱、規範、分別設置存料卡,根據收料單、領料單、退料單 逐日登記每筆收發數量,隨時結計其存量。
- 五十七、工地或工作場所,應設置用料卡,逐日記載領料及用料數量。
- 五十八、各項材料明細分類帳金額,應與統馭帳之金額相符,其數量應與存料卡相符。
- 五十九、主計部門,應按月編製材料類收發結存金額與數量月報表,隨附會計報告分送有關 機關。
- 六十、材料管理部門,應按月編製材料分類收發結存數量月報表,陳報機關首長,並送主計 部門。
- 六十一、倉儲部門,按月編製材料分類收發結存月報表,送材料管理部門。
- 六十二、工地或工作場所應逐日填報用料報告表分送主計部門,及材料管理部門。
- 六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