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查編目的與法令依據 台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衡量台北市居民購買消費物品 及勞務價格水準之變動,查編台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 (以下簡稱本指 數) ,特依據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 二 指數分類:本指數除編算總指數外,另編七個大分類,四十三個中分 類,六十個小分類指數。
- 三 查價項目:依照七十五年台北市家庭消費型態,選定代表商品及勞務 計四四一項;另顧市場上同一商品同時有多種廠牌銷售,對部分商品 採商品群方式加以選查,實際查價項目計四七五項。
- 四 基期:以民國七十五年為基期,該年各月平均價格為編算指數之基期 價格,並另編算環比指數。
- 五 權數: 計算各廠牌價比平均所用權數:以各廠牌市場占有率為權數。 計算指數所用權數:以民國七十五年台北市家庭消費結構為權數。
- 六 計算公式: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算術平均式。 採商品群方式查價之項目,應先計算各廠牌價比平均。 Pi ΣPik ── = ─── x Mok Mok:某廠牌之市場占有率 Po KPok 計算指數: Σ Pi/Po (PoQo) Ioi = ──────── x 100 ΣPoQo Pi:計算期價格 Po:基期價格 PoQo:基期各項商品每戶每月平均消費值
- 七 物價調查: (一) 查價地區:以台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之主要零售市場為主。 (二) 價格之調查與審核:依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 查價週期:每二、五八日為查價日,每月三旬查價九次。 (四) 缺貨缺價之處理:依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二條及 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 八 價格整理與指數編算: (一) 價格整理:以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各項商品之旬、月、年平均價格 。 (二) 指數編算:月指數以各項商品月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 計算之;年指數以各項商品年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計算 之。
- 九 指數之編布:各月指數應於次月八日前編算完成,按期刊布;年指數 隨同當年十二月指數同時刊布,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 十 本指數查編實施計畫,陳奉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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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1
(廢) 臺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查編實施計畫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88)北市主四字第8820596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