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充份發揮市政資訊服務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功能及有效管理本系統資料之建置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系統以電腦為主要媒體,透過網路、數據機、電話、傳真機等媒介,提供大眾獲取本 府市政資料,並進行雙向溝通的一個多元性應用系統,目前主要作業方式包括: (一)電子佈告欄(BBS):提供一個操作簡便之市政資料查詢環境,包括各項便民 服務資訊、業務諮詢、市政意見交流、市民信箱、市政論壇、市政建設宣導、行 政公告等。 (二)電腦語音查詢及傳真回覆:提供一個透過電話機聽取轉換成語音之市政資訊、或 以傳真機取得經核准提供之各式表格、文件資料。 (三)小田鼠文件查詢(GOPHER):提供階層之文件資料查詢。 (四)全球資訊網(WWW):提供文字、圖形、影像、聲音、現訊整合之多媒體資訊 查詢。
- 三、各項資料產生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資料:係自由交談公開之資料,任何人均可發表個人意見、心得,並可提 供大眾閱覽者,如市政論壇、留言板、站內討論區等。 (二)第二類資料:係自由交談非公開之資料,任何人均可彼此相互交換資料發表意見 ,反應市政等問題,並可獲得回覆資料之雙向溝通,但非提供大眾閱覽及討論, 如何扁信箱、個人信箱及交談等。 (三)第三類資料:係公開宣導並可供民眾索取之資料,為單向通報之性質,本府各機 關可供公眾閱覽、查詢之業務資料,如各項市政資料、各局處便民服務資訊、市 政建設及宣導、本市動態報導、即時新聞等。 (四)第四類資料:係限制性之資料,提供專屬單位之間使用,屬非公開閱覽、討論、 上線與下載之性質,如臺北銀行交換區等。
- 四、各項資料之提供、維護權責及方式:(各資料項目權責維護單位明細表詳附表一)。 (一)第一類自由交談公開之資料:由大眾自由發表個人意見,不受限制,涉及各權責 單位業務亦可指定專人代表回應,如涉及隱私、言詞違反善良風俗、冒名使用等 才作處理。 (二)第二類自由交談非公開之資料:因屬個人與個人,或個人對特定對象之傳遞資訊 ,由相對之個人或機關單位自行依內部作業程序維護,如阿扁信箱。 (三)第三類公開宣導並可供民眾索取之資料:各權責機關負責上線提供及維護資料, 並應指派專人處理;如發佈新聞稿、各機關業務資訊、市政統計等。 (四)第四類限制性之資料:由特定使用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資料提供及維護。 (五)電話語音查詢之架構及資料建置完成後,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直接進行維護。 (六)傳真回覆文件架構及資料建置完成後,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直接進行維護。 (七)凡使用本系統應遵守各項作業規定,如有蓄意破壞及非經授權篡改資料內容等情 事,將依情節輕重作適當之處理並作必要之防範措施。 (八)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隨時注意各項資料提供內容,如有不合規範、不雅、有譭謗之 嫌或經冒用偽造等情事,均應即時處理防範。 (九)本系統之資料維護可由權責單位採用線上異動、批次更新或網路即時更新等方式 。
- 五 資料提供單位,係指業務主辦或權責發佈之本府各級機關。資料提供單位應指定總連絡 人負責協調各項資料提供、維護事宜,並指派專人上線各系統監控其主辦或權責發布資 料之維護狀況,對於系統操作、連線等技術細節,請各機關資訊人員提供必要之指導及 查詢,如仍無法處理可洽請資訊中心協助(資訊中心協助人員分工一覽表附表二)。
- 六、資料提供單位所提供之各項業務資料,應以左列格式辦理: (一)文字檔案每橫行以不超過四十個中文字(八十個英文字)、不含控制碼,且中文 內碼為BIG-5碼之純文字格式檔案為限,自行選字之數字、符號、中文應修 改成一般電腦可辨識之文字。(為方便閱讀,建議文字檔案從第四直行編起,並 且一橫行文字寬度不超過七十七直行。) (二)資料庫以DBASE之檔案(或自行轉換成DBASE檔案)格式為限,每個資 料錄(RECORD)長度不可超過四十個中文字(八十個英文字)。 (三)影像檔案(經掃描器掃描之照片等)以JPEG壓縮檔案為限,圖形檔案(以繪 圖軟體製作之圖案、平面圖等)以GIF、JEPG檔案格式為限。 (四)電話語音查詢內容若須結合資料庫使用,以DBASE之檔案(或自行轉換成D BASE檔案)格式為限,為便於系統處理及反應效率,應將資料庫建置資訊中 心檔案伺服器,並透過網路維護資料庫(維護程式須由業務主管機關自行撰寫) 。 (五)傳真回覆文件資料如須透過網路更新,檔案格式須為DOC(MSWORD)、 文字檔(可含倚天中文印表標準控制碼)、TIF影像檔案,若直接提供書面文 件資料或透過傳真機更新,應以清晰之原稿為限,避免文件經掃描後模糊不清, 造成接收後無法辨識之困擾。
- 七 各級機關發行之出版品,如需提供市民以電子媒體查詢,應依前項規定提供電腦檔案磁 片予本府資訊中心。
- 八、各單位辦理資料之提供,凡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資料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事項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有關資料格式、維護方式、管制考核及表件等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資訊中心修 訂之。
- 十、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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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應字第096304270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