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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0910521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 一、(依據及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加強本府各機關便民服務及決策分 析工作之行政效能,並結合市府入口網站中網路市民服務功能,以建置單一窗口網站, 特依據本府網路新都綱要計畫訂定本規範。
  • 二、(法規適用) 人民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之處理程序,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 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單一窗口網站及本府各機關之定義) 本規範所稱單一窗口網站,指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建立之跨 機關共用系統平台,整合本府各機關人民申請案件線上申辦、申請書表下載及網路繳費 機制等功能之網站。 本規範所稱本府各機關,指經列入臺北市政府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以 下簡稱處理期限表)之一、二級機關。
  • 四、(單一窗口網站建置人民申請案件之限制) 單一窗口網站提供本府各機關建置人民申請案件,可區分為下列情形: (一)本府申請案件: 1.經列入「臺北市政府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之申請案件:須使 用單一窗口網站處理,各機關網站既有服務功能須移轉至單一窗口網站,涉及 資料庫者以 API(application interface 應用程式連結介面)或 XML(eX- 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延伸標記語言)機制整合系統。 2.非經列入「臺北市政府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之申請案件:開 放各機關利用單一窗口網站建置或整合,惟須函報本府研考會審查。 (二)非本府申請案件:可與本府入口網站超連結整合,提供市民選取市府其他服務項 目網頁連結。
  • 五、(單一窗口網站之管理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研考會,其職責如下: (一)對本府各機關使用單一窗口網站之授權。 (二)彙整、分析本府各機關之執行情形。 (三)不定期抽查本府各機關之執行情形。 (四)彙整系統使用常見問題與民眾詢問有關之特殊問題。 (五)維護休假日管理系統設定、統計分析及系統流量分析設定。
  • 六、(單一窗口網站之維護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維護機關為本府資訊中心,其職責如下: (一)維護系統硬體設備與網路通訊之正常、安全。 (二)製作系統資料之備份。
  • 七、(單一窗口網站之執行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指派本機關權限管理人員,向管理機關申請單一窗口網站之使用權限。 (二)權限管理人員經管理機關授權後,應即進行本機關分派權限使用人員作業,使用 權限包括:系統管理、訊息管理、案件管理、網頁製作、表單製作、檔案維護、 分文處理、案件處理、統計分析及其他有關權限。 (三)依本規範訂定本機關(暨所屬機關)使用作業規定,並送管理機關備查。 (四)定期檢討本機關執行情形。
  • 八、(異動申請及保密規定) 執行機關權限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前三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受分派權限使用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向所屬執行機關權限管理人員 提出申請。 執行機關權限管理人員依規定取得之維護管理系統帳號、密碼,禁止借予第三人使用。
  • 九、(人民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申辦作業注意事項) 人民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申辦作業流程如下: (一)單一窗口網站接收人民申請案件時,由系統自動發出電子郵件通知該申請案件受 理機關之分文處理權限使用人員接收案件。 (二)各受理機關指派之分文處理權限使用人員應於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二時上網接收 案件,並列印送至登記桌掛號後分送案件。但屬無管轄權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十七條與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有關分文之規定,進行案件改分作業。 (三)案件之處理: 1.人民申請案件需補正者,由承辦人將補正內容及補正期間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 人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正。若依相關規定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者,另依其規定 辦理。 2.人民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不能補正或不補正者,應以電子郵件為駁回之通知 。 3.人民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規定者,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完畢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 人。 4.承辦人員應將案件處理過程與結果登錄於單一窗口網站並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請 人,供申請人於辦理過程中查閱,若需當事人受領書面文件,應一併告知領取 期限。
  • 十、(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之計算) 執行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處理期間以人民至單一窗口網站申請送件之次日起算。 (二)人民於例假日傳送之案件,處理期間由系統自動判別改以上班日起算。 (三)處理期間含例假日,惟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者,以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四)補正之案件,處理期間扣除補正期間,資料回傳時間由單一窗口網站自動將處理 期間累計計算,但各機關應將補正原因敘明。 (五)處理期間應與處理期限表一致。但處理期間以時計算者,應配合單一窗口網站申 辦作業流程另訂定合理期間,報請本府核准後另行公告,並於年度審查處理期限 表時一併修正。
  • 十一、(使用權限制) 人民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不依規定領件、繳納費用或有濫用情事者,執行機 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申請案件。
  • 十二、(單一窗口網站訊息之發布) 單一窗口網站訊息發布之內容,應限於辦理人民申請案件相關事項,並應經執行機關 首長同意。 前項訊息發布之起迄日應考量實際需要,避免資料過時。
  • 十三、(各機關新舊系統之轉換) 執行機關現有申請書表下載及網路申辦系統與單一窗口網站無功能性差異者,應於單 一窗口網站正式啟用後一個月內完成現有系統連結改用新系統路徑之系統移轉。 執行機關現有申請書表下載及網路申辦系統涉及機關所屬案件資料庫者,應於單一窗 口網站正式啟用後二個月內,完成清查備份程序及系統移轉。 執行機關現有申請書表下載及網路申辦系統經評估與單一窗口網站無法涵括或相容時 ,應提出相關說明,通知管理機關協助修改相關程式,完成系統整合工作。
  • 十四、(各機關系統開發之審查) 本府各機關於開發線上申辦系統軟體時,應先經研考會審查通過。
  • 十五、(議處之簽報) 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由研考會參照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規定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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