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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服字第10134115700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01年12月7日生效
  • 一、(依據及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加強本府各機關便民服務及決策分 析工作之行政效能,並結合本府網路市民服務功能,建置網路申辦單一窗口網站(以下 簡稱單一窗口網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二、(法規適用) 本府處理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之作業程序,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 者,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單一窗口網站之辦理範圍) 單一窗口網站提供本府各機關辦理申請案件,分為下列情形: (一)經列入「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案件,須使用單一窗口網站處 理。但如遇特殊情形,得函報本府,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審查同意後,依個案情形處理。 (二)非經列入「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案件:開放各機關使用單一 窗口網站建置或整合,惟須函報本府,由研考會會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 局)共同審查。
  • 四、(單一窗口網站之督考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督考機關為研考會,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審查作業。 (二)彙整、分析本府各機關之執行情形。 (三)不定期抽查本府各機關之執行情形。
  • 五、(單一窗口網站之維護管理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維護管理機關為資訊局,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審查本府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辦理之可行性,及其系統設定作業。 (二)負責單一窗口網站之系統建置、功能擴充、簽約等相關事宜。 (三)維護系統跨機關管理功能之設定。 (四)維護系統軟、硬體設備與網路通訊之運作正常及安全。
  • 六、(單一窗口網站之執行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機關,相關人員職責如下: (一)研考人員: 1.負責督導案件辦理作業,定期檢討機關內部執行情形,及配合提報辦理績效。 2.負責定期推動本機關教育訓練。 (二)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 1.負責執行系統各項設定作業。 2.前項第 2款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應由機關指派專人擔任之。 3.維護機關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4.協助維護管理機關推動系統上線作業相關事宜。 (三)業務分文、承辦、審核人員: 各依本規範及「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進行案件分文處理、 案件承辦、案件審核作業。
  • 七、(異動申請及保密規定) 為滿足資訊安全需求,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前三日填妥相關異動表,向資訊局 提出申請。 (二)執行機關各相關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向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提出申請。 (三)執行機關各相關人員依規定取得之系統帳號、密碼,禁止借予第三人使用。
  • 八、(申請案件使用單一窗口網站申辦作業流程) 執行機關辦理申請案件單一窗口網站申辦作業流程如下: (一)單一窗口網站接收申請案件時,由系統自動通知該執行機關業務分文、承辦、審 核人員進行處理。 (二)執行機關指派之分文處理人員,除應於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二時登錄單一窗口網 站接收案件以外,另須注意下列事項: 1.全程式網路申辦案件:系統依預設流程自動派送案件;當系統無法依預設流程 派送案件時,會逕將案件轉送單位主管。 2.非全程式網路申辦與網路預約案件:將案件送至登記桌掛號後分送案件。 3.無管轄權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與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有關分文之 規定,儘速進行案件改分及通知作業。 (三)繳費案件及補正處理: 1.申請案件需補正者,由業務承辦人員將補正內容及補正期限通知民眾於規定期 間內完成補正;若依相關規定須以書面通知民眾者,另依其規定辦理。 2.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不得補正或不補正者,業務承辦人員應為駁回之通知。 3.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規定者,業務承辦人員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完畢並通知民眾。 4.如屬超商條碼繳費單、信用卡網路支付或網路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 Web ATM )等方式之線上繳費案件,應以單一窗口網站入帳資訊為主,不得以費用尚未 入帳,為不符申請之理由而拒絕核發辦理結果及相關憑證。 另辦理退費時,應確實聯絡民眾檢附相關繳費證明(如信用卡帳單)始可受理 。 5.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案件處理過程與結果,登錄於單一窗口網站,並以電子郵件 通知民眾,俾利民眾於辦理過程隨時查閱。如須申請人親領書面文件,應一併 告知領取期限。 6.案件處理時限一個工作日以上者,應於案件辦結後至本府「公文處理整合系統 」執行歸檔作業。 7.執行機關使用單一窗口網站之線上繳費機制,應配合維護管理機關與相關機構 簽訂之契約或工作計畫書內容辦理。
  • 九、(申請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 執行機關辦理單一窗口網站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處理時限以民眾至單一窗口網站傳送申請之次日起算。 (二)民眾於例假日傳送之案件,處理時限由系統自動判別改以上班日起算。 (三)處理時限含例假日,惟結案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上班日為處理時限之末日。 (四)補正案件之等待補正時間,可由單一窗口網站累計計算後扣除,惟各機關應敘明 補正原因及設定補正期限。 (五)以超商條碼繳費單、信用卡網路支付或 Web ATM等方式繳費之申請案件,處理時 限可扣除等待繳費期間,由單一窗口網站自動累計扣除之。 (六)執行機關辦理單一窗口網站之案件處理時限應與「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表」一致。 惟處理時限以「小時」計算者,應配合單一窗口網站另訂定合理時限,並函報本府核准 後另行公告實施。 執行機關另須將單一窗口網站之案件處理時限併入年度「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表」審查作業,一併進行修正。
  • 十、(案件受理原則) 民眾使用單一窗口網站進行申請者,不依規定領件、繳納費用或有濫用情事者,執行機 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該民眾於單一窗口網站申請之案件。
  • 十一、(執行機關自建系統之應配合事項) (一)執行機關自行委外建置之業務申辦系統如與單一窗口網站功能無異者,應依本 規範將相關資料移轉至單一窗口網站,並進行案件設定。 (二)執行機關現有業務申辦系統如涉及本機關業務資料庫,或現行業務申辦系統經 評估無法與單一窗口網站相容,應函知資訊局進行系統整合評估。 執行機關如因業務考量,須規劃委外建置業務申辦系統(軟體)時,應先函報資訊局 核可同意。
  • 十二、(獎懲之簽報) 執行機關配合辦理單一窗口網站作業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配合本規範推動成效優良者,由研考會參照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專案簽 報獎勵。 (二)違反本規範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由研考會參照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 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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