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非政府組織會館」(座落於北市青島東路 八號;以下簡稱會館)之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並有效管理會館使用申請相關業務之 代辦人員之行為,特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試辦要點」第十二 點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代辦人,係指經本局書面核定,協助他人代辦會館使用申請相關業務之人員 。
- 三、代辦人應秉持志願服務之精神,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著誠信、負責之態度,確實完成 各單位、團體所提辦理之各項會館使用申請業務。
- 四、代辦人於會館或辦理代辦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辦各項申請業務不依規定程序或以不實證件提出申請。 (二)不遵守本局工作人員之處置或糾正。 (三)匿報、謊報會館使用申請相關業務之實際狀況。 (四)向申請人收取本局核定以外之費用。 (五)惡意污衊、中傷本局,使本局名譽受損。 (六)其他足以妨害本局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等之不當行為。
- 五、代辦人執行業務前,應經本局書面核定並簽具本須知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者,由本 局統一造冊列管。
- 六、服務績效優異之代辦人,本局得依志願服務法暨其他相關法令從優表揚。
- 七、代辦人收件期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收件。
- 八、代辦人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代辦人接受申辦會館使用案件時,應注意申請人欲使用檔期是否空置;申請單位 有無受禁止申請之限制。如檔期非空置或本局另有用途,應告知申請人另擇檔期 ;如該單位受禁止申請之限制,應婉轉明確告以無法申辦之理由及依據。 (二)經確認預定申請檔期後,代辦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赴民政局指定金 融機構繳費,以繳費證明附貼於申請書指定欄位,經代辦人簽認後,視同完成收 件程序。 (三)代辦人收件後應於當日將申請書、表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審 核。 (五)民政局審核期間,檔期仍優先保留給原申請單位,惟須待本局審核通過後,該單 位方得正式使用該申請檔期。
- 九、本須知條文內容得配合相關法令暨實際需要訂定及修正,由本局核定後實施。
- 十、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3)北市民三字第093327477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